如有需要,亦應帶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複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閱。 法庭審訊表 你可以到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查看或六樓的詢問處查詢你的案件在哪個法庭進行審訊。 不過,如果你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你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提交法院存檔,你便可以要求法庭就你的申索作出判決,這樣的話,便無須進行全面審訊。 被告有沒有律師代表均可,但大多數人會聘用律師。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法庭審訊表: 訴訟各方
各類慣常收費表已張貼於會計部外,以供參閱。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進行審訊前的覆核時,如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並未辦妥,便可發出指令,讓訴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如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便不會獲編定審訊日期。 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 訴訟各方應定期查閱待審案件一覽表,以得知案件是否有可能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
- 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中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
- 此外,你應該在各個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便會被剔除。
- 案中每一方均須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
- 請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以瞭解關乎收回土地的管有的訴訟的詳情。
- 如果審裁處決定接受覆核申請,便會在行使覆核權力之前定下聆訊日期聆聽各方。
- 一般來說,除非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便通常會批准保釋。
此申請須以傳票向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提出,並須在不少於一整天之前通知訴訟中的其他各方。 有關傳票須以誓章支持,以述明提出申請的一方所依據的事項是甚麼。 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法庭不會就任何已編入“審訊預告表”的訴訟,作出本分段所述的命令。 法庭審訊表2025 法庭審訊表2025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提出申請,審裁處可以延長付款的期限。
法庭審訊表: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此外,你應該在各個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便會被剔除。 被告人必須在認收送達期限屆滿後28天內把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和向你送達。 被告人必須在抗辯書中解釋反對你的申索的理由,並可以向你提出反申索。 抗辯書必須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區域法院處理涉及年租、應課差餉租值或年值不超過32萬元的建築物或樓宇的訴訟。 然而,大部份租務案件都是與因租約期滿或租客違反租約條款而申請收回樓宇有關,這類申請亦可於土地審裁處提出。
- 上述小冊子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或執達主任辦事處索取。
- 當被告認罪後,法庭會公開宣讀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法庭便會正式將被告定罪(除非法庭認為有關案情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 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較後的日期宣讀/發下判決書。
- 如果你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則可以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 如屬家事法庭案件,或有法庭命令不公開訴訟各方名稱,則不能使用訴訟方名稱作搜尋。
傳訊令狀(表格1)連同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 你必須填寫表格1並作出申索的批註,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你也可以附上申索陳述書,詳述申索的法律依據和你所依賴的事實,以及你所申索的濟助和補償。 法庭審訊表 (如果你只在令狀中作出申索的批註,便須在被告人就文件的送達作出認收後14天內,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區域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法庭審訊表: 收回土地或樓宇的申索
就此而言,遲獲當事人的指示,律師團隊成員的轉換,或者更改審訊日期並不會對另一方造成任何非訟費可以彌補的損害等,均不會視作特殊的情況。 (6) 法庭審訊表2025 法庭審訊表2025 “流動審訊表”內案件的律師或訴訟各方,會在其案件開審前一天下午2時30分或之前,獲通知其案件將會進行聆訊。 如訴訟人不再有律師代表,他應把自己的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留給登記處的職員,以便法院可以通知其本人。 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欠租或判額,或已支付或需要支付的執達主任費用,一切視乎執達主任執行「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結果。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所欠金額之機會和會涉及有關的執達主任費用,然後請自行決定所需要的執行方式。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在法庭作出排期審訊的指示後,你應該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 你必須於存檔時支付訂明的費用,以及提交有關的文件冊。
法庭審訊表: 申請擱置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
雖然被告或可以因針對判刑提出上訴而獲得減刑,但請注意上訴法庭亦可以加重刑罰。 如屬家事法庭案件,或有法庭命令不公開訴訟各方名稱,則不能使用訴訟方名稱作搜尋。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法庭審訊表: 區域法院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申請人須將這份通知書的副本送達有關答辯人。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法庭審訊表: 指示聆訊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在編定聆訊日期後,排期主任會把聆訊通知書送達雙方。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法庭審訊表: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法庭審訊表 若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已辦妥時,便可批准讓案件編定審訊日期或排期審訊。 如果你需要執達主任的服務,可以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查詢或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 上述小冊子可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或執達主任辦事處索取。 如果你的申索關乎債項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款額是固定的及可確定的,例如與支票有關的訴訟);你可以要求法庭就申索款額及訟費登錄判決。 法庭審訊表2025 涉及合約、準合約、侵權(侵佔土地除外)、詐騙、因不履行責任而引致的包括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的損害賠償的訴訟,以及一般而言涉及實質事實爭議的所有訴訟,均必須以傳訊令狀 (表格1)展開。
法庭審訊表: 表格
審裁處還有兩位身為認可測量師的審裁處成員。 法庭審訊表2025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法庭審訊表 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法庭審訊表: 文件透露
在此情況下,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當一名法官或聆案官編定日期時,他所行使的是一項行政職能,此項職能依據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8(2)條所賦予他的權力而作出的指示。 法庭審訊表2025 由於此項職能並不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而行使的司法職能,因此《高等法院規則》內訂明的上訴程序並不適用。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法庭審訊表: 執行判決
若有關審訊案件表已被勾選,即表示該份審訊案件表有可顯示的聆訊資料。 搜尋審訊案件表只可在審訊案件表已被上載於此網頁後進行。 請點擊這兒以查閱有關法院的審訊案件表是否已上載於此網頁。
原告人呈交排期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須提交有關文件(關於製備此文件冊的要求,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有關「案件排期審訊申請通知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內找到。 當案件準備就緒,應該在編排案件的聆案官席前排期審訊。 原告人應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排案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 排案的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 在這個關於排期的聆訊中,聆案官一般亦會命令訴訟各方編定審訊前的覆核的日期(通常是審訊前的六星期),以確保案件可於獲編排的審訊日如期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