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將被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將被取消駕駛資格1年半或以上。 並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記10分。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由於臺灣境內交通基礎設施過於簡陋,行人常被迫行走於馬路上,甚至造成兒少死傷偏高[9],已超過已開發國家的認知與生活水平。 202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85人,更是創下2013年以來新高。
- 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
- 被告高少洪(四十二歲),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
- 在前面所講的第二宗上訴,上訴庭把黃偉雄的刑期由12個月監增加至2年半。
- 上訴庭一方面講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危險駕駛本身已經係刑事罪行,最高刑罰係罰款港幣25,000文同坐監3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再犯1年半以上。 並且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同交通違例記分制入面記10分。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如果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36A條)嘅話,最高刑罰係罰款HK$50,000同坐監7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2年,再犯5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律
本文所講的第一件案,上訴庭覺得被告並不涉及極度危險駕駛行為,我不禁要問,他極度超速(b原素) 及超過一個人死(l原素) ,為何獲得減刑? 4年監禁可能是較重的判刑,但不是明顯過重的刑罰(on the high side but not manifestly excessive) 。 但上訴庭引用較早時的李天生案作為尺度(yardstick) 來闡述本案的量刑。 李天生案是貨車在繁忙街道高速轉彎,撞斷路邊欄杆,衝上行人路,撞死一名行人,撞傷3人,其中一個重傷。 上訴庭一方面講
- 翻查資料,其實過往也有多宗涉及巴士的致命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的交通意外,司機被捕後被起訴危險駕駛,部分人最終被定罪判囚。
- 但如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車輛的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
- 這兩件案的停牌時間卻是極之簡單的數學問題,真希望有高人指點,使我茅塞頓開。
- 並且要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同交通違例記分制入面記10分。
- 這起意外發生在早上9點多,由黃男駕駛的銀色自小客車南下行經道臺11線吉林路2段時,疑似天雨路滑失控跨越中線衝向北上車道,與迎面而來閃避不及的休旅車碰撞。
- 行人地獄(英語:Living hell for pedestrians)是指臺灣的道路車輛駕駛違法不停讓行人、不懂得尊重行人擁有最高優先通行的權利,以及道路設計沒有服務行人、道路環境對於行人不友善的現況。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語: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項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機有機會被指控的刑事罪名。
雖然被告亦有因此受傷,但事後迅速復原,未能構成減刑理由。 沈官遂以三年及兩年作首兩項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終判監兩年,另罰款一千元。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地產經紀去年駕駛寶馬私家車至香港恒生大學對開時,一時失神切線,與一輛的士迎頭相撞(見圖),最終釀成一死一傷。 肇事地產經紀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傷五罪,法官沈小民昨於在區域法院批評被告酒後駕駛,行為不負責任,終判監兩年、停牌五年,並罰款一千五百元,另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定義
肇事九巴車長涉危駕導致他人死亡被捕,警方循其身體狀況、駕駛態度和機件問題調查肇因,運輸署已要求九巴盡快提交報告。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文匯網訊】18日下午粉嶺公路九巴的致命車禍,事故造成6死39人受傷。 2006年7月17日,一輛67X線九巴在葵涌道近荔景邨一帶,失控撞向一輛停泊在路中心的貨櫃車,有乘客被拋出車外,造成1死15傷。
法官分析閉路片段指,輕型貨車衝下斜路時,高輝道有田螺車等,若轉入必然會相撞,而貨車旁邊另有道路工程相關的障礙物及水馬等,被告故右轉向行人過路處的安全島,明顯是想駛向沒有阻礙的路線。 83歲被告黃啟綿早前承認1項危險駕駛及1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2日在油塘茶果嶺道與高輝道及高安裏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導致一輛私家車損毀以及令林建榮(53歲)死亡。 救護員到場救出後座的女死者時,女死者已沒有脈搏和呼吸,同日被證實死亡。 私家車司機的陳姓岳母當時坐在司機位旁,身體多處受傷,送院接受治療後一直昏迷至今年三月死亡。 在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需要答辯後,申請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一名辯方專家證人Dr.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判刑
新北汐止區大同路今天下午發生汽車疑自撞中央分隔島紐澤西護欄後翻車,警方到場發現車內無人,經查車籍找到車主,原來肇事林姓男子為車主父親,因涉嫌酒駕自撞才會棄車逃跑。 右手骨折林男於事發2小時後,自動至警局到案,酒測值0.21毫克,警詢後將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臺東今天上午發生疑似天雨路滑2輛車追撞車禍,導致2車共1命危1輕傷,傷者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其中命危者上午10點5分宣告不治。 2012年6月3日,一輛59M九巴在屯門龍門路巴士站撞倒一對候車夫婦,其中41歲女子傷重死亡。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由於有證人見到司機埋站時「反白眼」,認同辯方所指司機當時冠心病病發,故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人的講法是意外是一時之間精神不集中(momentary lapse in his concentration)引致。 他當時在左線向斑馬線方向駛,當他駛過路丘(road hump) 時,車速為20至25公里。 當他駛到斑馬線前面,忽然覺得兩人未能及時越過,他於是試圖扭(車太),可是已經把他們撞倒。 他解釋沒有在撞車前停車是因為當時忽然想起患病的母親及岳母,察覺受害人不能及時過路的時候,為時已晚。 第一證人(PW1)是60歲的職業司機,事發當日他在同一條斑馬線過馬路,死者及家傭則在對面馬路向他的方向過來。 當他抵達馬路中央的緩衝區,他見到兩人步伐緩慢,只抵達斑馬線的第二條線,家傭在死者的右手面(即較近被告車輛駛來的位置)。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巴士司機李政楷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囚1年半,停牌5年,裁判官斥其駕駛過於不小心。 另外,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或誤殺作為交替控罪。 例如1983年邱德根個仔邱達成喺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3]。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行人地獄
總括來說,如果一個司機的駕駛方式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或者其駕駛的車輛存在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便犯了危險駕駛的罪行。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文: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係香港一項刑事罪名,係喺致命交通意外發生嗰陣,肇事司機有機會被告嘅一條罪[1]。 法官指被告自稱貨車衝下斜路期間「死火」,並發現腳踩煞車制亦無效,軚盤被鎖,他亦沒有時間響安,惟警方事後檢驗卻發現貨車能正常運作。 法官同意被告應該是爬過司機座位時,意外碰到手掣,令手製鬆開。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律160519刑事法(四十六)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被問到意外是否與車長執拾水樽或有泥頭車切線導致,警方說無相關記錄。 除了駕駛方式和水平會被控危險駕駛外,如果一個司機駕駛一部明顯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嚴重損毀的汽車,該名司機也會被視為危險駕駛。 如果一個司機駕車的水平遠低於合格而謹慎的普通司機的水平,而很明顯該司機的駕車方法危險,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損壞財物,那麼,該名司機便是危險駕駛。 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屬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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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貨車衝下斜路時,片段顯示車輛仍然操作自如,避開有圍封的道路工程,直指被告說法不可信, 並與檢驗結果不符。 被告高少洪(四十二歲),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九月四日在屯門公路近桃園圍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女子羅麗鴻(四十一歲)死亡,同時令女子陳婉華(七十二歲)身體嚴重受傷。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
中年貨車司機去年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行經屯門公路時未有留意路面情況,直撞向一架因「死火」正停泊路上的私家車,最終導致車上兩名女子死亡,兩名男童及男童的父親受傷。 涉案司機昨日在區域法院認罪,適逢昨日是其中一名女死者死忌,被告在犯人欄內哽咽向事主一家道歉並要求原諒,事主親友亦不禁在庭上灑淚。 2009年5月21日,87歲的男死者在家傭的摻扶下,在沙田第一城私人屋苑裏的斑馬線過馬路,期間被被告人駕駛的四驅車撞死,家傭只受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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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Kevin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Browne)席前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較輕的控罪,堅持檢控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根據新訂的「危險駕駛」條文,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此外,如犯罪情節相當惡劣,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誤殺甚至企圖謀殺作為交替控罪。 例如為1983年邱德根兒子邱達成在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由於遇害者為警務人員,加上邱達成在案發前後一直酗酒,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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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83歲教車師傅去年在油塘道授課後駕駛輕型貨車離開,疑從乘客位爬過司機位時不慎令手製鬆開,貨車撞到前面的私家車,再衝下斜坡,並轉向安全島,撞倒2名過馬路的途人,導致一死一傷。 教車師傅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兩罪,今(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停牌5年。 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可選擇撞上水馬,便不致撞死途人,並猜測被告是想避免自己車輛受損,直斥其行為極度自私,罔顧他人安危。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最高瀏覽
CNN還提到,臺灣2022年就有2,962人死於交通意外,是日本的6倍、英國的5倍[5],並指出臺灣交通亂象影響觀光業,若要吸引和留住國際遊客,必須先改善道路安全問題[6]。 法庭在交通事故中斷定有關汽車的狀況,可考慮附於該汽車的任何東西,或車上及車內所裝載的任何東西; 也可考慮那些東西如何附在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如何裝載那些東西。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庭:亡靈死忌 危駕司機入獄
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在2010年的19修訂案增加的2AB款及2011年道路交通條例的修正案年第24號第6條中,法庭有權對再犯者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終身停牌等更嚴格的刑罰。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係罰款HK$50,000同坐監10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5年,再犯10年[2]。 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的車在案發前被另一車碰撞的說法,他亦不接納辯方專家指申請人的車是受碰撞而失控的推斷。 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在案發時申請人的車速是時速115公里。
這件案的上訴判辭也是由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忽略了被告人在斑馬線上撞倒行人,應負上較高罪責(higher culpability) 。 判刑的主要依據是源於英國的判刑案例R v. Cooksley and Ors [2003] 3 All ER 40。 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嚴重性分類,舉出一糸列加重刑罰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及求情因素mitigating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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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及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律160519刑事法(四十六)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當然,一些故意、長時段及預計必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在意外導致有人死亡時,必需重判,以保障大眾的安全。 本庭所指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包括酒後危險駕駛,在公路上高速賽車,長時間以遠超過車速限制的車速及違反交通標誌行駛,在交通燈管制的路口衝紅燈及一些以高速切線駕駛的危險行為。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並沒有涉及在李天生一案中上訴庭指出的任何一種極度危險的駕駛行為。
法官斥被告爬去司機座位的行為已需要受到譴責,之後衝下斜路時撞到私家車,被告不應該不顧而去,但他卻駛離現場;若被告顧及途人,可選擇撞上水馬,不致會撞死途人。 法官直言悲劇是可以避免的,被告有長達半分鐘時間,多次機會作出不傷及他人的決定,法官認為被告是想避免自己車輛受損,直斥其行為極度自私,罔顧他人安危。 經政府化驗師在現場取證後計算,申請人在案發時的車速為時速115公里。 「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 另外,由 2010 年 12 月17 日開始,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條文,和再次加重危險駕駛罪行(包括「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警方會以司機身體狀況、駕駛態度、路面情況及機件性能等方面調查,現場未有發現剎車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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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九時許,陳港榮駕駛一輛私家車,車上載有家人親友等四人,在元朗公路駛往屯門方向期間,途中私家車發生故障在路上停駛,陳已亮起死火燈並拉上手掣。 惟不久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從後撞向私家車車尾,兩車向前推約六十七米至路肩才停下。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語: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項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機有機會被指控的刑事罪名。 除CNN外,瑞士外交部亦於其網站示警,臺灣駕駛具攻擊性,「許多道路使用者在高峯時段交通中不可預測,且通常具有攻擊性的行為會造成重大的事故風險。」[a][7][8]。 臺東今天上午發生疑似天雨路滑2輛車對撞車禍,銀色自小客車30歲黃姓男駕駛命危送醫搶救不治,休旅車3人僅1人輕傷,沒有生命危險。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屯門六旬婦捱貨車撞留醫半日不治 司機涉危駕致他人死亡被捕
至於去年9月22日導致3死的深水埗城巴車禍,44歲車長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捕,案件目前仍在處理中。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但法官稱讚被告,雖然高齡但仍繼續教車,是可敬的事,去年年底經歷喪女之痛亦令人傷感。 法官指被告80多年來無案底,亦有良好的駕駛記錄,被告認罪獲得減刑,判監16個月,停牌5年。 但因為他年事已高,法官故不頒下必須上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 控方指,被撞私家車男司機陳港榮,在本港一個傳媒機構任職,重傷者陳婉華是他的岳母,昏迷至今年三月死亡,她當時坐在私家車車頭位置。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登太武山祕境體力透支被救援 男子捐10萬助消防人員買設備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由於撞擊力道猛烈,2輛車車頭毀損,零件散落一地,銀色自小客車更是扭曲變形。 警消抵達現場時,銀色轎車駕駛自行爬出車外,但沒有呼吸心跳,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 這起意外發生在早上9點多,由黃男駕駛的銀色自小客車南下行經道臺11線吉林路2段時,疑似天雨路滑失控跨越中線衝向北上車道,與迎面而來閃避不及的休旅車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