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訴訟行為:若遺贈標的物為第三人所佔有時,遺囑執行人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返還該遺贈標的物。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從財產規劃到安養照護,從避免受騙到規劃繼承,律師教您如何有個圓滿人生》,三民書局出版。 在遺囑人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形,如果遺囑因不具法定要式而被認定無效,例如代筆遺囑未經見證人全程參與,或是見證人不具法定資格,則該遺囑執行人之指定亦屬無效。 (1)遺產申報誓章(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遺產執行人2025 如在死者去世後超逾 12 個月仍未遞交誓章 / 遺產呈報表,本局則會按適用的稅率徵收雙倍遺產稅。 因該等誓章 / 遺產呈報表是宣誓文件,所以不接受用電子郵件方式遞交。
-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 遺囑中處分的遺產為他人非法佔有的,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返還。
- 如遺囑執行人之指定無效,繼承人不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某遺囑執行人法律關係不存在,也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某遺囑執行人處分遺產,以及請求法院撤銷地政事務所就不動產遺產所為之遺囑執行人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未申報,除補稅外,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遺囑是指遺囑人對其名下的個人財產在自己死亡後作出處分的一種意思表示,且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得他人的同意。 因此,遺囑執行人要執行遺囑,首先應審查遺囑的合法性、真實性。 例如,要查明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有無塗改,遺囑的內容有無違法情況等等。 遺囑執行人審查遺囑時,對遺囑內容不夠明確的,還要弄清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做出符合立遺囑人原意的解釋。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執行人: 律師說法|遺產繼承順序是怎麼樣的?
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執行意見不一致,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並未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是委託第三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三人依遺囑中的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是否有效呢? 在解釋上,立遺囑人既然有權指定遺囑執行人,當然也就有權委託他人去指定遺囑執行人。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遺產爭拗不限於富豪圈,近日筆者公司接到一宗另類爭產個案——父親過身後遺下一層物業予四姐弟,由於疫情下難賣出好價,三兄弟都同意寧願出租;但長女卻「霸王硬上弓」堅持出售,兄弟們遂找筆者求救。 然而,您亦可能需要考慮到,執行人可能不會為其他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因此如果執行人也是受益人時需要考慮會否出現利益衝突。 遺產執行人 一旦您離世,執行人和受託人(在此稱為執行人)所扮演的角色就顯得非常重要。
遺產執行人: 物業直系親屬轉讓、慳印花稅、近情轉讓要注意的細節
建議三:如果是聯名持有的物業或銀行戶口,建議瞭解清楚是屬於哪一種聯名形式,再判斷是否適合自己。 如果有人壽保單,一定要指明受益人,這樣可以避免冗長的遺產承辦程序。 遺產執行人2025 現時有些人壽保險更可以附帶一些簡單信託的功能,例如當受保人身故時定期派發現金,而不是一筆過賠付。 當家人處理Helen的遺產時,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根本不清楚她有多少遺產。
所謂其他重大是由,不論可歸責或不可歸責於遺囑執行人之事由,均包括在內,例如遺囑執行人長期去向不明無法執行職務、遺囑執行人有重大疾病等。 五、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這是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職務,黃先生有指定如何分配遺產,遺囑執行人就要依遺囑的指示,視乎遺產的性質分配給各繼承人及受遺贈之教會,如不動產或記名股票等辦理過戶;黃金、現金、珠寶等動產交付繼承人。 若遺產中有涉及法律上糾紛的話(如有繼承人拒不交出遺產、有他人爭執遺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亦須以訴訟等手段將那些遺產取回。 以剛那個案子來講臺中市律師公會就很積極地幫會員解決這個問題,那我必須要講這種問題地政士公會這邊也應該要扮演比較積極的角色,如果會員遇到不當的刁難的會也要積極的介入協調。 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取得遺產。 爺爺生前留下遺囑表示,去世後將房子贈給 唯一的嫡孫小宋。
遺產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捲入繼承人與遺產的糾紛: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個人可以訂立持續有效的授權書,在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授權他人處理其財產。 持久的意思是除非訂立人主動撤銷,或根據條例被撤銷,否則授權書會持久有效,條例指明該項授權並不會因該授權人其後患有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被撤銷。 授權人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的文書。
-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 然而如果父母在世時覺得某子女不孝,想少分一些遺產給他,或是父母有其他感念的親朋好友,而想送一些遺產給他們,則必須透過遺囑來達成。
-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
- 這裡我提了兩個理由,第一個代筆遺囑本身是私文書,那我為什麼要適用公文書條例來蓋騎縫章,第二個你說要把前言跟結尾貼上,可是我們法條只告訴我們要去進行這個程序可是沒有說要把這個程序寫在裡面阿!
- 因此父母除了身體要顧之外,還是會把財產顧牢牢,以防子女虛情假意別有所圖。
長命契的好處是任何一位業主過身後,物業業權便會自動轉給其他業主,毋須進行遺產承辦,繼承人也可以馬上重新申請按揭套現。 事實上,為避免上述遺產紛爭出現,若果父母年事已高,又有遺產要分配給後人的話,筆者建議應在有生之年盡快完成物業「轉名」手續,平分業權,避免家庭成員因不滿遺產執行人處理方法而導致家族撕裂,甚至對簿公堂。 由於退稅是遺產的一部分,稅務局曾要求〝遺囑執行人〞簽署償還稅款保證書,並在取得遺產稅署同意後才會發出退稅。 本局對已故納稅人生前收入的徵稅期限,為已故納稅人去世日期起計的一年內,或在《遺產稅條例》所規定的任何誓章遞交日期起計的一年內,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如〝遺囑執行人〞不打算代已故納稅人申請個人入息課稅,則不需在有關報稅表內呈報已故納稅人在合夥業務所佔利潤的資料。 遺產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須為已故納稅人申報其獨資業務由上次業務結算日期至已故納稅人去世當日的營業資料和應評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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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立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 法定繼承人為多人,而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 一般認為,遺囑執行人須忠實地執行立遺囑人的遺囑,在這上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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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少於 $150,000 遺產執行人2025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遺產執行人: 執行人也可以同時是監護人嗎?
主因遺囑執行人依法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參見民法第1215條第1項),若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恐難勝任。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繼承法》,如果有遺囑,那麼遺囑繼承比法定繼承優先適用。
遺產執行人: 訂立持久授權書
建議二:訂立遺囑不但可以按離世者的意願去分配遺產,而且可以指定合適的執行人處理遺產。 如果有年幼的子女這更顯得重要,因為不能排除父母同時離世的可能性。 以Helen的例子為例,由於父母是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因此需要由父母申請承辦紙及處理遺產。 根據《遺囑條例》,有效的遺囑必須要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而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可是該份遺囑列明的受益人。 雖然法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由律師撰寫遺囑,不過為了避免遺囑無效或減少之後的爭拗,由律師撰寫是比較理想的做法。
遺產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其職務為何?繼承人得否擔任遺囑執行人?何種情形下可解任之?
遺囑繼承的法律特徵遺囑繼承的開始,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 遺產執行人2025 例如,所立遺囑無效或依法被撤銷,就不得發生遺囑繼承或者所立遺囑有效,但立遺囑人未死亡,也不得實行遺囑繼承。 遺囑執行人有將遺囑中處分的遺產轉交給有關人的權利和義務。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遺贈的財產,應由遺囑執行人交付給受遺贈人。
遺產執行人: 避「遺產執行人」強行賣樓 應在有生之年完成物業「轉名」避家族撕裂【星之谷專欄-香港01】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在繼承發生的時候,一般人都以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就是繼承人,但在遺贈稅法上,遺產稅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其實並非是繼承人,而且另有其人。 臺塑集團大家長王永慶家財萬貫卻未立遺囑,讓人驚訝,其配偶王月蘭雖有預立遺囑,卻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嗣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最後由法院指定三位遺囑執行人,具有律師、會計師及法學教授等身分,可說是金裝豪華團隊。 而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固然立有遺囑,卻因其指定四子為集團總裁不符法制而引起軒然大波,他在遺囑中還指定了四名親信部屬作為遺囑執行人,遭質疑為何遲遲未執行遺囑,然而與遺產分配無關的接班人規劃,實在是難以執行。 四、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繳納遺產稅以前不得處分遺產,因此遺囑執行人須於分配遺產前先辦理申報遺產稅。 申請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時須帶同下述文件及副本各一份:—(1)死亡證、殮葬證或其他證實死者已去世的文件;(2)死者的身分證;(3)申請人本身的身分證;(4)有關該份遺產的資產與負債的文件;及(5)遺囑(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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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實上兄弟們最擔心的,是長女以「賤價」把遺產「賣」給自己丈夫,從而令兄弟所分得資金縮水。 遺產執行人2025 但這是過份憂慮,因上述《條例》第55條可杜絕執行人及其關係人士購買所執行的遺產,除非長女暗地這樣做然後逃之夭夭,這個則無可避免。 弟弟遂拋出另一建議,問長女可否將物業先轉按或加按套現,毋須一定要賣樓;惟她指出詢問過銀行,得悉遺產物業未完成「轉名」手續前不能申請按揭,刻下有迫切資金需要,難長時間等待。
由於Helen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將根據以下的次序分配。 若然長女以「賤賣」將物業賣給街外人,其餘受益人同樣可循民事起訴。 惟即使勝訴後,三兄弟是不能取回業權,因為長女是代表已故父親行事,下手業主業權受法律保障,銀行亦受理按揭;反而可以向長女取回物業不合理售價與當時市價之間的落差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