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遺產分配順序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
- 有關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請閲讀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專頁。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附表一)。 依法律順位繼承,若前面順位無人繼承時,才會換下一順位的人繼承。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許多人都會有個疑問:父母、配偶、媳婦、女婿、孫子,究竟誰可以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產分配順序 依據民法第1138條說明:法定繼承除了配偶外,其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遺產分配順序: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是被繼承人的父母皆有繼承權,則由配偶分得遺產的 1/2 ,被繼承人的父與母共同分得另外 1/2 。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皆在世且有繼承權,則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親各得遺產的 1/2。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遺產分配順序: ❓ Q5. 拋棄繼承遺產、陳報遺產清冊該如何選擇?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有關指引可於遺產承辦處索閱,或於其網站下載。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遺產分配順序 遺產分配順序2025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通過《電子簽章法》,但大眾仍然習慣以紙本文件的方式簽約,只有在電信合約、信用卡簽帳等應用上,民眾開始使用電子簽名。
遺產分配順序: 遺產分配
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纔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問題便出現了,如果兒子或女兒要求將該住宅出售,以取得其應得的金錢,母親不能拒絕,這樣母親便可能失去了居所。
-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 在討論遺產繼承分配前,先帶你瞭解應繼分什麼,應繼分又稱為法定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所規定,「應繼分」是指多數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率。
-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雖然兩地法律產遺產繼承順位不同,然而根據中國法律,遺囑所用的法律是按立遺囑人的經常居住地而定。
遺產分配順序: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並呼籲網友尊重客觀事實,理性表達對李玟的思念之情。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遺產分配順序: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但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是沒有配偶的狀況,遺產就由按照遺產繼承人順序決定的繼承人來平均繼承。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如果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需要特別注意在法律上有規定所謂的「特留份」,不論你遺產要給誰多一點、甚至是全部都給沒血緣關係的朋友,都必須保留特留份給原法定繼承人,而特留份的分配方式跟應繼分一樣,分配比例為應繼分的一半或1/3。 所以如果您的女兒本來可以拿到60萬的遺產,如果你要立遺囑把財產給別人或多給兒子一些,按照特留份規定,你還是必須保留至少30萬給女兒。
遺產分配順序: 第十三部分 認證
只要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在,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的資格囉! 當前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會輪到下一個順位的人來繼承。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 遺產分配順序 若彼此間還是無法談好的話,最後也只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遺產分配順序: 婚姻家庭免費法律諮詢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外,就會按照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換言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配偶就有一定比例的應繼分,依照其他繼承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
遺產分配順序: 沒有孩子…丈夫過世妻子卻不能繼承全部遺產! 律師:遺囑非死亡文件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基本上,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遺產分配順序: 遺產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怎麼分?「一圖看懂」順位與應繼分規定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 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 遺產分配順序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遺產分配順序: 「從大器爺爺,變小氣阿公」生前再有錢,子女也是告來告去!寫「遺囑周記」依孝順分產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李玟過世後,丈夫Bruce一舉一動備受關注,有知情人士透露,李玟早已訂立好遺囑,要將遺產全留給媽媽,不過李玟的富商老公Bruce卻被爆出「奪產」,打算聘律師推翻遺囑。 遺產分配順序2025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當然,若不確定繼承人是否有債務問題,可選擇陳報遺產清冊會較為適當。 有關在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式,請參閱《內地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有關香港無爭議遺產承辦,請閲讀香港遺產承辦申請專頁。 有關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請閲讀香港遺囑與遺產繼承專頁。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若所有繼承人尚在分配遺產時,遺產卻遭其中繼承人私下盜領。 當然,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返還與賠償等相關權利。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遺產分配順序: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所有訴訟案件都是以證據作為裁判的基準,當您必須要面對司法程序時,您是否知道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能否在法官眼中作為有效的呈堂證供? 智邦法律諮詢網特聘多位專業律師組成服務團隊,為您的各項法律問題給予專業的解答及建議。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由剩餘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討論遺產繼承分配前,先帶你瞭解應繼分什麼,應繼分又稱為法定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所規定,「應繼分」是指多數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率。 而繼承人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血親繼承人,另一種則是配偶。 「血親繼承人」依照繼承先後順序分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無前順位之血親繼承人,或前順位之血親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全數辦理拋棄繼承時,將由後順位的繼承人則遞補繼承。 本案中,阿光的姐姐遺產為現金四千萬元,因為阿光的姐姐沒有子女(第一順位繼承人),且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已過世,則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與阿光姊姊的配偶共同繼承。 遺產分配順序2025 如果繼承人都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時,依照「法定應繼分」,遺產繼承分配為阿光姐姐的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即兩千萬元,剩餘兩千萬元,則由阿光在內的四個兄弟姊妹均分,每人可繼承分配到五百萬元。
遺產分配順序: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舉例來說,阿明有妻子小美,3個小孩大明中明小明。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就是小美當然繼承,以及3個小孩(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位。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