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亦必須確保車上所有乘客都佩戴安全帶(如有者)。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A條)。 違反以上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作為私家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及7B條)。 違反以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當警方接觸C先生時,他充分合作,向警方提供所有有關資料。 無牌駕駛 因此,C先生大概不會因同一條例第56(2)條(即有關提供詳情的責任)而被起訴。 控方當然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條 (有關魯莽騎踏單車)或第46條(有關不小心騎踏單車)對A提出檢控。
無牌駕駛: 駕駛無牌車上路交通事故怎麼處罰
現行法律只規限巴士的司機座位必須設有安全帶,而巴士司機在駕駛時也必須配戴安全帶(《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8A及8B條)。 但並無法例規定巴士的乘客座位必須設有安全帶,亦無規限巴士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 綜觀《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和第56(2)條,我們可以放心地假定,「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 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 因此,一名行人所認為的是甚麼,並不重要,否則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認為」安全的情況下亂過馬路。 無牌駕駛 不過,如果穿著制服的警員或交通督導員指示J先生可以不依燈號過馬路,則足以構成合理辯解。
- 目前並沒有法律條文清楚界定何謂「駕駛」;也沒有固定的規則指明甚麼行為纔算是「駕駛」。
- 那麼,如果無證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 實際上,「道路」和「私家路」的定義均包括「地方」。
-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條 指出,行人若「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 但要留意,有關「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控罪,僅適用於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下。
有關作出檢查呼氣測試責任的主要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條。 條例基本指明,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駕駛、企圖在道路上駕駛、或掌管道路上車輛的人士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 換句話說,不論是否發生交通意外,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已獲該條例授權,可隨機進行抽樣呼氣測試。 無牌駕駛2025 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駕駛電動單輪車可能構成駕駛未經登記和發牌車輛的罪行。
無牌駕駛: 車主縱容司機無牌駕駛可判囚
不論何時,您都不得在任何並非指定泊車位的地方泊車。 (i)(如該人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達第1級)至少2年; (ii)(如該人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達第2級)至少3年;
- 簡單來說,任何2歲以上的乘客都必須用安全帶穩妥繫於其座位上;而任何2歲或以下的乘客必須用認可的束縛設備穩妥繫於其座位上。
- 法庭曾在一個真實的案例中判定:把「HE 1107」顯示為「HE110 7」,有違登記號碼必須「易於識別」的要求。
- 因此,涉及意外的駕駛者應妥為考慮,發生意外後向其保險公司報告事故,是否是對他們最為有利。
-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 《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於2011年12月15日生效,其主要目標是控制燃燒型汽車引擎造成的空氣污染和燃油浪費。
大律師表示,租車公司可能幹犯「協助及教唆他人無牌駕駛」或「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罰款HK$5,000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罰HK$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1)條説明,駕駛時沒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首次被定罪可被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第2次及其後再被定罪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警方表示,於8月10日留意到網上流傳一段片段,有關一名男子於沙田大涌橋路往大圍方向的馬路上騎踏一部懷疑電動滑板車,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新界南交通部及田心分區特遣隊人員隨即主動跟進及展開調查。 網上前日(10日)流傳短片,一名男子在沙田大涌橋路行車線玩電動滑板,期間曾突然自炒。
無牌駕駛: 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珠澳大橋及廣深港高鐵的司法管轄權
被告龐景峯,28歲,承認一項無牌駕駛,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指他在今年4月5日在灣仔鴻興道近馬師道交界干犯有關罪行。 龐早前向法庭解釋,他有美國車牌,以為可用該車牌在香港駕駛,亦因為他曾改名而未獲本地執照。 這個和解協議對您當然具約束力;但這不能否定該駕駛者危險駕駛的事實,也不能阻止警方對他提出檢控。 在該和解協議中,雙方可能已經同意不會向警方報告事故。 但即使您已同意不向警方報案,該等協議亦無效力,因為它可能構成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3(6)條訂明,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的行人均須遵從交通燈的訊號過馬路。
如果您根據協議付款,即使另一方犯下刑事罪行,似乎並沒有理由可以讓您獲得退款。 除非該合約包含一些允許此類退款的條文,則另作別論。 首先,作為普通市民,您並非合適人選以決定事件是否構成罪行。 我們建議您應當把錄像(即儲存錄像的記憶卡)交給警方,讓專業人員處理。
無牌駕駛: 「危險」
換言之,車主有責任確保司機具有有效的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即使以不知道友人沒有駕駛執照的理由作推搪,都可能會干犯「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的罪名。 若車主以未曾借出車輛作理由,司機擅自取用車輛,司機則有機會干犯《盜竊罪條例》。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不會如此不合情理地要求該駕駛者在夜半無人之時停下車輛,然後無限期地等候有人過來向他索取詳情。 因此,該個案中的駕駛者應該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到就近的警署報告該意外。
無牌駕駛: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
注意:由於法律只要求必須在牌照生效「當日」備有有效的保單,因此您可以拿著一份即將到期的保單獲取車輛牌照。 因此,有可能存在一個時間差,致使並無有效保險卻不會被使用的車輛「出現」在道路上。 汽車的登記表達了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權利,也確認了車輛的擁有權。
無牌駕駛: b. 進行藥物測試的責任
另外,由於沒有第三者保險,對於傷者的賠償以及財物損毀,或會涉及天文數字。 司機除面臨違例駕駛的罰款、監禁外,更有機會受到來自第三者的索償。 無牌駕駛2025 既然電動輪椅並非汽車,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 儘管如此,即使沒有人打算「使用」車輛,只要車輛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您就必須保持車輛牌照。 鑒於「道路」一詞的定義極為廣闊,幾乎包括任何地方,您必須為車輛備有牌照。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第21(1)(a)(ii)條訂明,除非有關該車輛的第三者保單「於牌照生效當日有效」,否則不會獲發牌照。
無牌駕駛: I. 駕駛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閣下現時應清晰看到,沒有提供樣本的刑罰,與酒後駕駛的罰則相比,可以是相同甚至更重。 這項安排絕對合理,因為如果駕駛者可以藉著拒絕提供呼氣、尿液或血液樣本,而避過被取消駕駛資格及/或避免遭到監禁,這顯然是違反了法律原意。 法院已在不少案例中指出,沒有提供呼氣、尿液或血液樣本的刑罰需有足夠阻嚇作用,令所有人不會為了逃避酒後駕駛的罪責而故意拒絕提供樣本。 如果R女士的視線確實被樹木阻擋,她應該減慢車速,以確定當時的交通燈訊號。 任何明智的駕駛者皆應該知道,在視線受阻的情況下繼續駕駛,無疑有潛在危險。
無牌駕駛: a. 登記號碼
法律並無規定駕駛者必須在發生意外後向其保險公司報告事故。 實際上,大多數輕微意外皆由涉案各方以互相協定的方式,自行解決有關糾紛,而不涉及承保人。 但是,大多數車輛保險政策均指明,若車主打算要求索取賠償,必須立即向保險公司報告意外事故。 因此,涉及意外的駕駛者應妥為考慮,發生意外後向其保險公司報告事故,是否是對他們最為有利。
無牌駕駛: b. 車輛牌照
它引進了「內地口岸區」的概念,把西九龍站內部分範圍,和高鐵香港段上營運中的客運列車車廂,列為「內地口岸區」。 內地法律適用於該地理上和實際上也位處香港境內的「內地口岸區」。 至於港珠澳大橋,則並沒有專門處理司法管轄權的法例。
無牌駕駛: 駕駛
但第56(2A)條所述有關報告意外的責任又如何呢? 如果C先生沒有在意外現場提供詳情,他理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向警方報告。 無牌駕駛 但既然警方已在一小時內找到C先生,並從他口中獲得相關詳情,有關報告的責任,是否已不復存在? 在此必須指出,所謂「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並非指駕駛者可等待至意外發生後24小時的最後一刻才向警方報告;他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報告。 但由於警方已在一小時內向他取得有關詳情,那麼是否仍需遵守第56(2A)條的規定向警方報告,確實值得商榷。
一般行人最容易干犯的交通罪行,大概就是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了;而其中最普遍的,相信是妄顧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33(6)條規定,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行人必須遵從交通燈指示;同一規例第61(2)條亦指明,任何「無合理辯解」違反第33(6)條者,可處罰款$2,000。 無牌駕駛2025 衝紅燈這個行為,無疑是低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但衝紅燈是否「遠遜於」該水平至足以構成危險駕駛?
無牌駕駛: 罪行元素
因此,閣下已觸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 所謂持有有關駕駛執照,並不單純指在法律上已獲取適當的駕駛執照。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2)條,「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於駕駛時攜有其駕駛執照」。 違反本條的人士,初犯可被判罰款1,000元,再犯者可被罰款2,000元(《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5)條)。 就駕駛執照而言,汽車被分為 13 類,最普遍的是私家車、 電單車及輕型貨車。 駕駛者必須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方可在道路上駕駛車輛。
無牌駕駛: 警元朗拘兩男 涉「盜竊」及「無牌駕駛」等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9條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道路」及「私家路」的定義非常廣闊,幾乎包括所有可使用車輛的地點。 該條例第117及118條也明確規定,所有主要交通條例及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與其適用於道路無異。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第5條規定,香港法律適用於香港境內地區。 明顯的原因是:您不知道事件中哪一方觸犯了罪行(如果有的話);表面上的受害者可能其實是犯罪者。 那您可能把有價值的證據交給了犯罪者,並讓他/她有機會銷毀證據。 基於同樣的原因,如果錄像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則拍攝該錄像的人士應準備好向法院確認,他/她一直將該錄像安全地保管在他/她手中,而該錄像也不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任何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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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駕駛: IX. 道路使用者守則
不過,依據在2019年12月17日發表的《政府就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聲明》,港珠澳大橋位於香港範圍的部分的運作及執法由香港政府遵照香港法律執行。 對錄像進行任何剪接或後期製作都會使錄像變成曾「受幹擾」或「受篡改」,從而有害地影響甚至完全破壞錄像的真實性。 這也是為甚麼只有原始的錄像才會被接受作證據的原因,因為複製本總會受到曾「被幹擾」或「被篡改」的指控。 無牌駕駛2025 無牌駕駛 政府透過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在香港各地設有指定泊車位。
無牌駕駛: Q2. 錄像片段需要符合甚麼條件纔可以被接受為法庭上的證據?(顯示正確的時間?清楚記錄車牌號碼?)
標準的定額罰款通知書都包含以下文字:「你若意欲就上述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你必須通知本人。你必須…(使用背頁的通知書) 告知本人你意欲就該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根據該條例第5及第7條,如駕駛者致使或容許車輛在任何60分鐘內在道路上引擎空轉超過3分鐘,須繳付定額罰款320元。 在香港的成文法例中,「馬路」這個詞語幾乎已經完全消失了。 兩次都出現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內;在英文版本中,它們都被稱為「road」;而兩次都涉及行人過「馬路」的情況。 我們當然不能責難運輸署適當考慮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 不過,正如前文有關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部分所述,這種基於實用性的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
無牌駕駛: 交通安全入口網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3)條,「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因此,把汽車借給朋友之前,請先確保這位朋友持有適當的駕駛執照。 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及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 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與此同時,除非有人被指控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並將案件提交法院並獲得最終判決,否則任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都冒著駕駛未經登記和發牌車輛的風險。 依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1(3)(b)條所述,「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也就是說,只要該動物不妨礙騎車人士的視線或阻止他/她完全控制單車或三輪車,騎車人士就沒有犯下任何罪行。 這似乎是一個假裝受傷(俗稱碰瓷)的案件,而不涉疏忽的行人。 假設能證明「故意碰上」和「假裝被…撞倒」,大概您不會被控不小心駕駛。 無牌駕駛 另一方面,如果該人試圖向您索取索錢財,他/她可能會被指控欺詐或勒索(視實際情況而定)。
無牌駕駛: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滿15分
如果駕駛者乃因心不在焉而導致車輛衝紅燈,是否只算是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呢? 法庭將細心檢視每宗個案的事實證據,以判定是否存在危險(或不小心)駕駛。 但若案件涉及蓄意衝紅燈,駕駛者不應指望會面對比危險駕駛較輕的控罪。 即使要證明駕駛者蓄意衝紅燈可能比較困難(如非不可能),法庭仍然有權從駕駛行為作出推論。 例如,如果駕駛者當時開車衝過多於一個紅燈,法庭將不難推斷這種駕駛行為乃屬蓄意。 但是,有時可能難以確定車輛之間是否真的在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