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提出須討論的事實和法律觀點甚多,為利便討論,本席在下段,會儘量以標題方式來討論標題項下和與其相近的議題。 申請人代表李冬雲女士,曾在庭上向本席表示,申請人不再繳交管理費有經濟上的原因,亦有法律上的原因,李女士稱因為這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不爭的事實,是申請人的代表李冬雲女士有出席2012年業主大會;另外,雖然申請人並不準時繳交新增的管理費,但她在2012年10月後的2到3個月左右起,便按2012年業主大會通過新的管理費基準繳交管理費,一直持續繳交了差不多18個月,才停止繳交。 另一本於2008年由廉政公署聯合香港房屋協會、民政事務總署、各區區議會和多個建築測量界專業學會,編製的「樓宇維修實務指南」,亦是值得參考的重要資料。
- 派發標書、截標及開啟標書的整個過程,由註冊會計師以公開及公正的方式處理及確認。
- 2010年7月26日,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彭翰華介紹,該署採用「電滲透防水技術(MPS)」,去解決地下水滲透牆壁的漏水問題。
- 地下空間亦提供機遇作有利民生的用途,如商業、文娛康樂、藝術及社區設施,可利用地下空間解決地區問題,騰出寶貴的地面作其他更具效益的用途,紓緩地面擠迫的人流和交通,並提供全天候和無障礙的行人通道。
- 荃灣臨海地區的4項新發展項目的發展密度過高,而且落成後會造成屏風效應,對荃灣市區空氣流通構成影響,因此,荃灣區議會於去年委託香港科技大學,就該區的4項新發展項目對荃灣市中心通風的整體影響進行詳細研究,其後向政府反映,以減少該等發展項目對荃灣區空氣流通構成屏風效應。
- 上述措施是按現時行業運作模式制定,以便工人在實施「專工專責」的規定後可繼續其日常工作,而承建商亦可繼續安排其現有人手進行建造工作。
- 另外,申請人指2013年業主大會通告內只說明“討論”維修基金一事,但沒有列明基金多少和每戶的分攤多少,本席認為,亦須以宏觀、全面、整體和合理的方法來審視這通告。
- 預計該計劃將於今年4月1日生效,包括樓齡超過50年以上的樓宇,及建於住宅區超過30年以上的工業大廈。
2018年3月4日,「低放射性玻璃」具有一種特殊的金屬塗層,這種玻璃塗層可以反射大部分紅外線,同時又讓可見光通過。 這種「低放射性玻璃」能夠過濾太陽的短波輻射,以減低對太陽熱能的吸收。 在夏季,這種玻璃塗層可把來自太陽的紅外線輻射反射出去,從而減少太陽熱增量(Solar heat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gain)進入室內。 在冬季,這種玻璃塗層可把較溫暖的室內熱量反射回室內,防止它們流失,不過,這效應在較寒冷和室內外溫差較大的地方,才會較明顯。
建築物管理條例: 政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 議決大型維修要10%業主親自出席
新安排將適用於約200個「樓宇更新大行動」的申請個案,涉及約255幢已獲市建局或房協原則上批准但仍未開始派發有關工程標書的樓宇。 持牌人或申請人如違反法例或其他契約條款,須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絕對不會因獲簽發牌照而得到豁免或受到保護。 法例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即物業管理公司的發牌制度、物業管理從業員的發牌制度以及監管局的設立。
- 主要探討尖沙咀、銅鑼灣、跑馬地及灣仔四個策略性地區發展地下空間的機遇和挑戰,制訂「地下空間總綱圖」,為未來地下空間發展提供指引。
- 2013年3月15日,匯豐銀行前日宣佈,新造按揭利率上調0.25釐,渣打銀行隨即跟隨,兩行的P分別為5釐及5.25釐,住宅按揭市場最優惠利率在加息前最低可做2.15釐。
- 「逆按揭」計劃主要牽涉三方面,申請人必需為60歲以上合資格業主,銀行作為貸款機構,按證則為保險機構。
- 現時全港樓齡50年或以上的樓宇有5,900幢,樓齡30年或以上更多達20,000幢。
- 2011年4月21日,發展局今日刊登憲報,將於5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
巿建局會委託獨立顧問提供工程費用評估的「參考價」給法團及業主考慮,防止圍標或報大數情況。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巿建局預計在2015年,全港18區的舊樓都會納入計劃,已預留17億元推動計劃。 2013年8月8日,大圍積輝街某屋苑曾被屋宇署下令修葺公用地方,屋宇署於2009年3月向該屋苑大業主發出修葺令,限令6個月內完成維修工程。 該屋苑落成20多年,公用地方的業權屬地產發展商名下公司持有,該屋苑一直未成立法團,直至屋宇署向大業主發出修葺令,大業主於2009年7月立即成立法團,並於2009年10月以一元將公用地方轉歸法團所有。 隨著業權轉移,建築事務監督於2010年改向法團發出修葺令,法團隨即向眾小業主集資約5百多萬元維修費,完成修葺工程。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49宗
2011年3月10日,前任特首董建華於1998年的施政報告中宣佈,計劃於西九龍填海區佔地40公頃地段,興建一系列文化、藝術、潮流、消費及娛樂的綜合設施,藉此提高香港的文化水平及世界地位。 2004年,特首曾蔭權擬定計劃在西九發展區中建造一塊巨大天幕,但計劃引起社會各界爭議,最後政府放棄興建天幕,計劃被推倒重來。 建築物管理條例 2011年3月,西九管理局公佈新概念設計,經過諮詢後,計劃將於2013年開始建造工程,包括小型展覽館及西九中央公園,稍後落成有M+博物館、演藝劇場、中型劇場、音樂中心、大型表演場地、展覽中心及音樂劇院等,各項設施將由2015年起分階段落成啟用。
還要注意,這種玻璃建材只適用於低密度建築物,因為玻璃塗層可反射強光,故不適用於大廈林立的地區,以免對鄰近大廈造成光滋擾。 全港有至少500宗玻璃窗或玻璃幕牆損毀報告,當中紅磡、灣仔、中環及旺角地區有商業大廈玻璃幕牆爆裂。 將軍澳有住宅單位的玻璃窗被吹毀,荔景亦有住宅單位的冷氣機被吹入室內,導致一人受傷。
建築物管理條例: 法律事項
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要求政府限制重型車輛在半夜行駛,黃錦星表示,由於要考慮合適的路段,須與業界研究及商討。 辯方認為基本法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政府多年來都未有執法,所以兩人認為政府是默許他們這樣做。 裁判官駁斥兩人,基本法無列明什麼是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村屋不可能無高度限制,難道可建摩天大廈般高。 被問到業主是否有責任不時巡查所擁有土地的情況,陳景生表示,某人擁有很多財物,不等於容許別人偷走他的財物,所以責任不在於物主,某人擁有土地,不等於他每日都要巡查土地是否被人侵佔。 陳景生又指,目前很多問題都是出於批地時劃錯地界,所以不可以將責任推給業主。 長實執行董事趙國雄則稱,買家擁有業權,更有權自訂房間租金,並可委託代理及管理公司出租,但入住時須以一般酒店的入住手續安排入住。
法團昨日早上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議程是投票揀選強制檢樓的承辦商。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該屋苑共有800戶,出席特別業主大會有129名業主,符合業主大會必須超過10%業主出席的法定人數。 業主大會上,多名出席的業主質疑,法團未有向業主詳細簡介各入標承辦商背景資料,也有業主質疑獲法團點名推薦的承辦商曾捲入圍標爭議,業主又質疑法團未有向市建局申請招標妥就要業主貿然投票,做法不妥當,擔心議決後要支付天價工程費。 最終在大批業主反對下,法團中止投票議程,並決定盡快向市建局申請招標妥計劃。 若在申請期前已開展有關按強制驗樓通知所要求的修葺工程的樓宇,只要符合申請資格,並在2017年10月11日前,有關工程尚未獲得屋宇署確認遵辦,該些工程項目仍可獲得資助。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議對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有關雙倍印花稅條例獲得通過,將對市場發出明確信號,有助香港樓市平穩發展。 土地審裁處法官昨日下令解散富嘉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沙田區議員衛慶祥為管理人,協助召開業主大會,選出全新的管理委員會,並裁定業主立案法團須支付訴訟費。 主審法官指,小業主有權按條例召開業主大會,以制衡管理委員會濫權,並批評沒有主席而未能處理召開業主大會的做法不合時宜。
建築物管理條例: 修訂法例
法團於2014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7,600元。 同日該法院應屋宇署的申請,向法團發出兩份「符合消防安全令」,但在限期過後,法團仍沒有展開工程,屋宇署於是再作出檢控,法團被法院判處罰款15,020元。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樓宇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遵從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屬犯罪行為,最高罰款50,000元,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罰款5,000元。 根據條例第44(1)條,主管當局(即民政事務局局長)可不時擬備、修訂及發出工作守則,就下述各項給予指導及指示︰(1)業主立案法團所需供應品、貨品及服務的取得,包括藉招標承投取得該等供應品、貨品及服務,以及有關的招標程序;及(2)業主立案法團須遵守和依循的管理及安全的標準及常規。
建築物管理條例: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引用這個原則來審視這案的三個業主大會的議決,就是審裁處不能和不應單獨或光看該業主大會議決和有關的通知來作決定,應一併參考在該通知之前,有否通過了什麼相關的議決,和與相關議決的背景。 在Incorporated Owners of The Colonnades一案,雖然上訴庭在應用有關原則後,仍判定有關的議決,因沒有在會議通知內列載,所以無效,但這個宏觀、全面、整體的詮釋方式,仍是用來作審視議決是否有效的指導性原則。 當然這不表示管理委員會能以大多數業主的權益為前提,而無需遵守有關條例和條款。 正如上訴庭在蘇振文對置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CACV 302/99案明確指出該條例的最終目的是保障大廈業主的權益,而非是為了方便管理委員會容易辦事,有關的規則亦需嚴格遵守及執行。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2018年1月 – 第十一版)
2015年5月7日,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通過「綠表置居先導計劃」執行細節,「綠置居」的執行細節將盡量跟從居屋安排,因為居屋安排行之有效,廣為接受,亦容易明白。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綠置居」在提供按揭貸款保證與計算補價時,將採用居屋綠表申請者的定義。 而透過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配公屋單位的人士,於其公屋單位入夥起計3年內,將不合資格申請「綠置居」。
建築物管理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刊物
除了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僱員的最低人數外,監管局亦會考慮該公司及公司董事的財務和定罪紀綠等。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亦必須向監管局提供指定的資料,例如管理的物業組合、聘用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等,以便監管局上載於網站讓公眾查閱,使消費者有充分資訊,選擇合適物業管理公司。 符合資格的租戶申請人及申請表內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如有)須依照香港法例於房協辦理宣誓手續,聲明其本人/家庭的申請資格(包括但不限於入息及資產)仍符合房委會公屋申請的資格以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 經審核後,合資格的業主和租戶將分別獲發「合資格出租證明書」和「合資格租住證明書」。 「行政指引」載有民政總署更新的大廈管理最佳做法,並納入了民政事務局和民政總署於2014至2015年度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進行的公眾諮詢時作出的建議,以及於2017年11月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的優化建議。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議對策
政府發言人指,推行新能源效益級別標準後,估計每年可節省約3億度電,相等每年約3億元住宅電費,每年亦可減少約21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 任何人如供應沒有適當貼上「U1」字頭的新能源標籤或非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 政府在2008年5月根據【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推出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涵蓋空調機、雪櫃、慳電膽、洗衣機和抽濕機五類產品,分為五級,獲第一級能源標籤的產品為市面上能源效益最高的產品。 2016年4月9日,市區重建局將「煥然壹居」的338個單位撥作資助房屋出售,去年12月以市值8折定價,再於今年3月18日重估單位市值,將折扣率由原來的8折修訂為86折。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指南(2018年1月 – 第十一版)
惟業主擔心若不幸在違規地方發生意外,第三者風險保險可能不承包,到時都要由全體業主負責賠償。 2018年7月12日,特首林鄭月娥在立法會答問會上表示,若樓市的辣招不再辣,可再考慮其他方法。 林鄭月娥同時在答問會上指,現時並非適當時候檢討丁屋政策,有關丁屋政策正面對司法覆核,她表示現時不適宜評論。 在租約首12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戶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給予2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 若租戶在租約期內(包括首12個月)獲房委會或房協成功分配公屋,必須提前終止租約。
申請人代表李冬雲女士亦主張法團無權通過一些議決,來維修私人擁有的停車位。 本席認為,因為「慣例不容反悔」適用,那怕議決又冒犯了她所指的原則,亦對她的案情沒有幫助,因為法團基於雙方的一個共同假設,無論這假設是對是錯,而進入一個法律關係(所有業主皆付款並法團與承辦商訂立合約和維修) ,並且已經完成,費用亦已支付,法律便不容反悔。 關於管委會委員停任的問題,本席在此《判案書》的第40至42段另80至97段已經分析過,有關附表2的詮釋,不應把法團置諸癱瘓的地步,所以,若按有關的條例當屆的委員會己停任,早前一屆的仍然有效,直至下一屆按法律有效的管理委員會被選為止。 在這案,最後有效的一屆委員臚列在本《判案書》第77段(本席接納),當時,關毓潮先生雖是司庫,但由於他的證供顯視開會通知每每是他與多人商量,包括黃美霞(她是該屆的祕書,亦是以後多屆的祕書),所以可視作他代表管理委員會發出開會通知。 本席認為,以上述方法闡釋有關條文,是合理的,所以假如真的沒有任何在任的委員或有效的管理委員,業主們可透過業主大會(正如有限公司透過股東大會一樣)來通過管理法團的事宜。 但仍要面對一個問題,就是業主們召開業主大會,仍須符合有關的法例或對所有業主有約束力的大廈公契呢。
對於涉事大廈已收到強制驗樓法定通告,但未有遵辦,局方要求屋宇署檢視有多少樓宇已驗樓但未完成修葺,整合數據後提出具體建議,務求迫使業主盡早履行責任。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屋宇署將會覆檢全港尚未履行公用部分強制驗樓法定通知的大廈名單,並調配人手加強執法,包括督促風險較高大廈業主加快驗樓和修葺工程、或會由政府承建商進行工程再向業主收費等,如有需要或會檢控。 根據法例,沒有遵辦強制驗樓通知的業主,如無合理辯解,屬刑事罪行。 甯漢豪指,過去幾年因疫情關係,明白業主難以聚集開會商討,提醒業主要慎重並嚴肅看待有關通知。
2010年7月31日,地政總署和屋宇署公佈私人發展項目須提供公眾設施的最新名單,根據【土地契約】和【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這些公眾設施包括休憩空間、行人通道和行人道、行人天橋和停車場等。 2010年10月13日,政府推出「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與香港房屋協會合作,以「先租後買」的方式,推出5,000個實而不華(不設泳池及會所)的中小型單位,讓夾心階層於租約期滿後,可回購單位,但最快要待2014年落實。 首兩年只租不賣,第3年開始,租戶可取回已繳租金的一半作為部分首期,以市價回購其單位。 審批初步計劃以配額加抽籤形式,白表人士優先,少部分給予綠表及單身人士,若有餘單位或會公開給公眾人士購買。 2011年2月14日,昨日海興大樓多名居民在大廈外拉起「不要無良收樓商,只要一個安樂窩」的橫額,並要求政府立即監管舊樓的收購行為,以杜絕不良的收樓手法。 居民批評,自推出八成強拍門檻以來,地產商收購舊樓時,往往以不良手法迫使業主賣樓,包括在大廈梯間淋潑糞便,亦有拍門滋擾,甚至截斷電力供應。
根據1987年當時的地政工務司於立法局的發言,新界(包括新九龍)有超過3萬份土地契約,而【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確認把該些土地契約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至於今日之前已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若佔用人在執管通告屆滿前提出規範化的申請,地政總署會收緊處理安排,以防有人投機取巧,拖延管制。 該署會調整執管策略,重點打擊涉及較大面積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並公佈行動結果,增加成效。
建築物管理條例: 法律事項
政府邀請房委會考慮是否在2018年居屋出售計劃同時實施新的定價政策,居屋售價將調低至市值52折出售。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2018年8月17日,政府今日發布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下經修訂的【工作守則】:(1)【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2)【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 建築物管理條例2025 增訂條款則包含建築物管理條例;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未有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按DMC成立業主委員會(不論其名稱為何)。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49宗
廉政專員湯顯明稱,舉報主要涉及樓宇維修及翻新工程、財務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的日常運作,他呼籲業主積極參與樓宇管理工作,及對貪污提高警覺性。 2010年10月26日,環境局局長邱騰華於昨日出席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時表示,自立法會廢除擴建將軍澳堆填區指令後,政府正研究引入「垃圾收費」,去解決固體廢物日益增多的問題。 2010年12月16日,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宣佈,將於明年中推行安老按揭試驗計劃。 申請人必需年滿60歲以上,擁有非按揭的50年樓齡以下的自住物業,以其自住物業作抵押貸款,每月收取現金款項,更可安居於原有物業直至終老。 「逆按揭」計劃主要牽涉三方面,申請人必需為60歲以上合資格業主,銀行作為貸款機構,按證則為保險機構。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4年第249宗
當局指出,會優先處理有發展及重建壓力的地區,以及須加以保護具特色的地區。 政府檢討的分區計劃大綱圖通常設有區域高度限制,例如高度限制為120米,最高只可建30多層,但未有定高度限制的舊區,在重建後可以興建50層以上。 有環保團體批評,大綱圖的檢討未能跟得上重建速度,令舊區出現更多「屏風樓」。 近年,內地居民的財富高速增長,內地投資者積極物色鄰近地區的投資機會,造成大量內地資金湧入本港樓市,雖然投資需求多集中於豪宅,但有跡象顯示大型單位價格急升,已影響中小型住宅市場,情況令人憂慮。
建築物管理條例: 建議對策
機電工程署指,信科工程未取得機電署署長書面允許下,將工程分判予升降機承辦商以外的人士;該公司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被檢控,沒有按照規定檢驗升降機懸吊纜索和曳引輪,又簽發虛假安全證明書;而一名註冊升降機工程人員則被檢控,沒有確保升降機工程妥善和安全地進行。 律政司首次引用去年12月生效的新例作出檢控,案件將於今年12月3日審理。 2013年11月12日,桂林街75至81號一幢大廈去年接獲屋宇署的清拆令,要求清拆天台僭建物,又因第三者責任保險並不受保僭建物,若發生意外傷及途人,業主立案法團可能面臨巨額索償,業主立案法團於是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天台屋11戶搬走,以進行清拆。 法庭早前頒令天台屋住戶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搬走,其後法官考慮到他們的財政困難,決定將搬遷日期延至明年2月11日。 案中有4名住戶以「逆權侵佔」為抗辯理由,提出申請,法官給予他們兩個月時間,收集證物及補充誓章,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再審理。
2011年3月16日,荃灣區議員陳恆鑌於報章撰文,促請政府復建居屋,他指政府有足夠資源復建適量居屋,滿足社會期望及需求。 居屋政策可具彈性,在樓價高時可推出大量單位,紓緩市場壓力;在樓價下跌時便立即暫停出售,降低市場供應。 2011年4月12日,昨日一名41歲搭棚工人在柴灣新翠花園某座17樓拆卸外牆棚架時發生意外,不慎跣腳墜樓,幸好身上的安全帶事先繫緊單位內的穩固位置,發揮保護作用,不致枉死,下墜兩層樓後倒吊半空,街坊見狀立即報警,消防員到場前,工友已合力將他救回屋內,僅擦傷無須送院。 2011年11月10日,長沙灣道一幢樓齡46年的大廈,前天發生升降機故障,一名中七女生被困升降機內16小時,至昨晨才被居民發現報警救出。 2012年4月29日,有報道指有一名年老大廈保安員長期被剝削,未達法定最低工資28元時薪,只領取13元2角時薪,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關注事件,他呼籲工人不要啞忍,即使匿名投訴,局方都會跟進,追究有關負責人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責任,並提醒業主立案法團不要以身試法。
建築物管理條例: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2014年2月21日,民政事務總署昨日公佈,與香港測量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三個專業學會合作,於今年4月推出「顧問易」大廈維修諮詢服務計劃,義務為樓齡20年以上而差餉租值不高於30萬元,正準備進行大廈維修的舊樓,提供專業意見及支援服務。 特別是沒有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聘用管理公司的「三無大廈」,就草擬招標文件、合約文件、分析標書及協助聘請工程顧問等,免費提供專業意見及支援服務。 2014年12月18日,民政事務總署昨日公佈,為利便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和鼓勵更多業主參與管委會工作,當局已藉【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免去法團管委會委員須在獲選後宣誓的規定,有關修訂將由2015年1月5日起生效。 審裁官黃敬華裁決時指出,部分聯名持有單位業主對成立法團意向不一,撇除這些意向不一的聯名業主後,確認申請人已集齊10.1%的業權份數同意,剛剛過了一成的申請門檻,且現時由小業主組成的業主委員會似乎不能運作,居民無法參與,認為明顯有需要成立法團。 審裁官又表示,社會有趨勢鼓勵居民自主,沒有理由把自家事任由別人處理,故最後批准申請。
近年,政府在批出土地時都列明附帶條件,要求發展商於發展項目範圍提供公共空間給公眾使用,而公共空間的維修及管理責任自然由日後購買該建築物的業主承擔。 2011年10月12日,特首曾蔭權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承諾復建居屋,及在未來5年約有7.5萬個公屋單位落成,兌現平均輪候3年的承諾。 「復建居屋計劃」提供實用面積約400至500平方呎的單位,初步估計售價為150萬至200萬元。 復建居屋新政策主要對象是首次置業人士,每月收入低於3萬元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