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經定罪後的守行為,稱為「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由於是罪成後的處罰,因此這種「簽保守行為」會留有案底。 頒令「簽保守行為」時,被告毋須即時繳交擔保金。 但如果他在擔保期內違反簽保條件,法庭便可執行該簽保命令,下令被告繳交上述擔保金。 為優化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社羣的服務,香港警隊推出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守護咭計劃」、「行為指標」及「合適成人通知書」,冀更能照顧MIP的需要及促進彼此瞭解。
- 過去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有關纏繞刑事化的討論,都集中條例對新聞採訪自由可能造成的限制,引致條例胎死腹中。
- 例如被告被控「普通襲擊」,命令則會指明被告在擔保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有關的罪行。
- 如果該人在一年內再於公眾地方打架,法庭便會下令他 / 她須交出1,000 元擔保金。
- 根據經驗,一些案情相對輕微的案件,如盜竊、普通襲擊、刑事毀壞、虛假陳述等,視乎案情,屬於比較常見會獲控方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的罪行。
兩年後,轉往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工作,負責組織工傷者及家屬,成立香港工業傷亡權益會。 其後,李卓人開始組織獨立工會,創立成衣業職工總會並擔任總幹事。 1990年成衣業職工總會與其他獨立工會共同創立香港職工會聯盟,成立時共有25個屬會。 李卓人轉擔任職工盟總幹事,推動獨立工會運動,走在爭取勞工權益及民主的最前線。 另一種「簽保守行為」,是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法官判以「簽保守行為」作為刑罰。
守行為: 香港國安法 (中篇) – 煽動分裂國家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守行為 守行為 程序上,被告會在公開法庭表示同意控方所述案情,然後控方撤回控罪。
律政司《檢控守則》第 10.7 段列明,這種形式的「簽保守行為」,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 控方決定是否接受簽保時,會考慮繼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被告的年齡、犯罪紀錄等多項因素。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如果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守行為: 香港法律指南 工傷交通意外權益
香港若要政局穩定,目前這樣的政治體制恐怕已難再拖下去,看來 守行為 2017年才實現普選還是太久遠了吧。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一般只會出現於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加上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10.4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公訴法律程序、在區域法院提出控罪的法律程序,以及就可公訴罪行在裁判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可以藉提出中止檢控書而擱置,但必須按律政司司長的指示纔可提出。 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若控方不提證供,被告技術上不會入罪。 惟須注意,法庭審視案情後,仍有最終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以此方式結案。 爭取「ONE簽保守行為」一般會通過發律師函予律政司的方式進行,由於可能有一定的難度,負責的律師需詳細瞭解客戶的情況及案情,用心處理,才能成功。
- 換句話來說,若被告人違反了該守行為簽保,後果只是罰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該簽保,則甚麼事也不會發生。
- 從最常見的店舖盜竊,在櫃員機或街上撿到財物拾遺不報,以及到街頭扒竊甚至偷車等,都可以盜竊罪起訴。
- 第 10 段則説明,若情況有變,使得無法滿足以上兩個因素其一,便應停止檢控。
- 守網者由香港警察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課管理,目標在於提升廣大市民對資訊保安,網上騙案及不良資訊的警覺性,以避免網絡陷阱並成為聰明的電子公民。
- 而統治者的權力一旦放鬆一點,老百姓就像老鼠不見了貓似的,成為到處鑽空子的刁民。
在福島事件之前,幾乎全世界都認為核電的安全問題已解決,各國都可以發展這種沒有碳排放的乾淨能源了。 守行為 福島核電運作 40年,期間日本有過多次地震,也都安然無事,但想不到的事還是發生了。 切爾諾貝爾核電站出事前,蘇聯領袖戈爾巴喬夫問科學家關於切爾諾貝爾核電的安全,所得到的回答是:反應爐絕對安全,甚至可以裝置在紅場。 切爾諾貝爾核電出事的原因,蘇聯官方有兩個矛盾的解釋, 1986年的調查是把責任全推給操作員, 1991年的公佈是設計本身的缺陷。 有報導說,核電站管理鬆懈,讓一些沒有經過訓練的人員進入核電站。
守行為: 中環我至靚 – 蘋果日報 與 新聞自由
看到 7.1遊行後,曾特首和林公公的反應,忽然懷念起董建華來了。 今年 7.1人數突然大增,瞎了眼的人都知道大部分人是因為政府提出替補機制方案而走出來的,媒體在當天的現場調查也如此。 但政府對遊行的回應就強調「參與遊行人士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和訴求」,故意不提市民的主要訴求是替補機制。 明明政府變調為替補機制方案設公共諮詢期,是基於遊行的羣情洶湧,導致建制派可能轉軚,民調也顯示政府改變的原因 70%是受遊行人數影響,但林公公卻說是因為法案審議時有人提出新的建議。 更有建制派議員派傳單自我吹噓是她促使政府改變的。 政府、高官、建制派不僅是埋首沙堆的鴕鳥,而且是明明知道卻故意無視甚而是藐視市民辛苦走上街頭的訴求。
最大的也遇過,一次在九州,晚上響聲大作,房間不斷搖晃,大家都從旅館跑到曠地去,我還飲酒作樂,大叫聽天由命吧。 後來看到神戶的地震才覺得害怕,那不是左右搖的,而是高樓被震得斷層,一座七層的大廈,變成了五層,中間的居民,全被壓扁。 這回來的,不止是地震和海嘯,而是折磨着活人的核爆危險。 天天看電視新聞,每日惡化,名副其實地不知道那顆原子彈什麼時候爆發。 當然恐慌,就算日本人每年做過那麼多次的預防練習,家中儲滿了多少防災用品,對這場九級地震,一點用處也沒有。 得益的,是國民的鎮定,是不得不鎮定的鎮定,把心中恐懼,完全壓了下來。
守行為: 個人工具
據稱,令中國人搶購食鹽的謠言來自兩方面,一是指海水被日本輻射雨污染,日後輸港食鹽勢必受影響;二是食鹽內含有碘,食後可以抵抗輻射。 守行為 謠言先在內地傳開,前日內地不少城市已率先出現「盲搶鹽」,有內地人因為買不到食鹽,致電香港親友代買,亦有人親自南下香港掃貨,於是謠言便如東江水般湧到香港。 有主婦收到消息後,昨晨飲早茶時耳語相傳,加上有人從電視新聞中亦得悉內地食鹽被搶購一空,謠言便一傳十,十傳百下迅速在港「遍地開花」。 在北角一間雜貨店,早上 8時開門營業即有數十名師奶、阿叔湧進來搶購食鹽,不消半小時便將所有存貨掃清。
守行為: 刑事支援(CRIMINAL)
港鐵雖是公共事業公司,但大股東是政府,而港鐵的地產項目又使它成為地產霸權也是港鐵霸權了。 手握龐大的廣告預算,背後有政商強勢支撐,於是以為可以對報章公開指指點點啦。 港鐵霸權向報章發信,雖是單一事件,實際上反映了香港產經結構霸權化的趨向。
守行為: 承諾
他開頭兩天在上班時對記者說「早晨」,其後他終於說:「七一大遊行的震撼很大,叫我徹夜難眠。」這是沒有掩飾的肺腑之言,流露人性,也帶着自省。 守行為 我忽然想到他被迫下臺的真正原因,很可能就是這一點人性,是他的人性不容於無人性的「一國」的體制。 隨後他準備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對政改作全面諮詢,這是他對遊行訴求作出的具體回應,但被中央叫停。
守行為: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若正被起訴管有危險藥物,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少量大麻,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從最常見的店舖盜竊,在櫃員機或街上撿到財物拾遺不報,以及到街頭扒竊甚至偷車等,都可以盜竊罪起訴。 「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文件上簽字,承諾未來一至三年內(時間由法官決定)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通常是數千港幣)。 換句話來說,若被告人違反了該守行為簽保,後果只是罰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該簽保,則甚麼事也不會發生。 如果被告沒有案底,所犯的罪行較為輕微(例如普通襲擊、或無持有武器下在公眾地方打架),控方可能會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願意不提證供起訴(英文簡稱為 “O.N.E. Bind Over”)。
守行為: 是否需要求情信或對社會有功績?
和諧之家促請政府全面落實「零度容忍家庭暴力」政策,本會建議採用以下的措施,以預防及遏止家庭暴力個案蔓延。 《罪犯自新條例》亦有列明條例不適用的情況,包括擔任或應徵律師、會計師、持牌或註冊職業等,行使《罪犯自新條例》前,最好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守行為2025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第 10 段則説明,若情況有變,使得無法滿足以上兩個因素其一,便應停止檢控。
守行為: 香港的兩制律師 – 律師(Solicitor)與大律師(Barrister/Counsel)
現在,日本政府已表示,所有核電項目都停擺;其他國家也大都叫停。 中國則仍只強調中國核電如何安全,沒有停建之意。 而使港人擔心的是,香港距大亞灣核電站只 50公里,大亞灣附近,中國還建有嶺澳核電站並已開始商業運行;此外,鄰近香港的還有興建中的台山和陽江核電站,最快在 2013年投產。
守行為: vii) 家庭暴力個案應交由專門部門及機構處理
《基本法》63 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案例指這是律政司司長的憲制權力,容許他自由作出是否起訴、控告甚麼控罪、在哪級法院審訊,是否介入私人檢控、是否終止檢控等檢控相關的決定。 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並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三年。 有一友人非常忌諱烏鴉,說每見烏鴉即意味有不祥之兆。 宋朝名臣范仲淹曾寫過一首《靈烏賦》藉烏鴉之報兇以明志。 話說范仲淹擔任北宋京城開封的知府,他大力整頓官僚機構,剔除弊政。
記得有一年,還專程去氣仙沼,因為有些團友說想去試那邊的魚翅。 看電視,房屋一面被洪水沖走,還燃燒起來,像火山噴出的巖漿,着實是人間地獄。 日前的新聞片中,氣仙沼夷為平地,盡是瓦礫、爛車和淤泥。 我不喜歡魚翅,在那裡並不認識人,否則一定遭難。 作為工運人士,李卓人在80年代初開始參與香港民主運動,並在1989年與其他民間團體一起成立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被選常委,至2003年開始擔任副主席,並在創會主席司徒華先生離世後接任主席。 過去數年,已有非政府機構開展施虐者輔導服務,政府應重點投放資源發展該項服務以切底遏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一個傳到的新聞畫面,是東京的幾千人,全部由大廈跑到對面的廣場避難,數小時後,安定下來,大家才開始解散,這時,記錄片拍到的,是地下沒有留下一點點的垃圾。 一向寫很多關於日本見聞的我,在大地震和海嘯過後,並未做出任何反應。 在《蘋果日報》的專欄也不提及,友人們都問起,在微博上還有網友說是不是我不關心? 不關心是假的,只是對這場災難感到悲痛,又做不了任何事,無助與無奈,說不出話來。 我在日本唸書,後來又留下工作,一共住了八年,返港後多次為了合作電影前往。
守行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傷人39 AOABH)
如果他當時也像現在的曾蔭權那樣,厚顏無恥地無視和藐視遊行的市民,他應該不會失去中央信任的。 董伯也許不那麼靈活機變醒目,但忠厚,而且也願意傾聽市民的聲音。 品格絕對遠超現任特首,而且也絕非下任三個疑似特首可比。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雖然法庭沒有就傷人19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我們建議延長禁制令的最長有效期至十八個月,以配合申辦離婚及撫養權手續時間,讓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較大的保障,並建議容許第三者在當事人知悉下代為申請禁制令。
守行為: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也就是說,將有四個核電站共十臺機組毗鄰香港。 中國的核安專家說,大亞灣核電站的構造與福島不同,大亞灣採壓水式反應堆,不同於福島的沸水式。 但大亞灣核電安全諮委會港方成員溫石麟說,這好比熱水鍋和壓力鍋的分別,「平時沒有事,兩個都安全,若發生事故,壓水式的殺傷力會更厲害」。 中國核安專家說,大亞灣及其他中國的核電站,都不是建在地震帶,因此會平安無事。 可是,蘇聯的切爾諾貝爾核電站也不是建於地震帶, 1986年卻釀成巨禍。 專研核電的香港綠色和平項目主任古偉牧說,有一萬個理由可以導致冷卻系統失靈,例如人為因素,淹水,機器本身的毛病……。
守行為: 罪行初解
十多年前,我開辦了旅行團,去的也大多數日本。 有眾多的友人、同事、餐廳老闆和溫泉旅館的女大將,這些人,無事嗎? 守行為2025 看到了新聞,即刻逐位打電話慰問,多數說只是虛驚一場,但那些東北部的,毫無音訊。 第一個地方想起仙台,我在那裡拍成龍的《霹靂火》,住了好幾個月認識的人多,之後又常去泡溫泉:巖手、宮城、福島茨城等縣到過好幾趟,鄰近的新潟、山形及羣馬近來更是多次前往,對那邊的地形非常熟悉。
去年中香港出版一本叫《地產霸權》的書,此後「地產霸權」也就成為香港的通用辭語了。 書的作者潘慧嫻,憑藉她從事地產業的專業經驗,配合詳盡的資料及數據,縷述樓宇供應數十年來如何發展成被幾個大地產財團壟斷。 書的主題是:控制香港或香港人的,是一羣跨界別的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