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英豪接受《環球時報》訪問時亦指出,根據香港的法律程式,類似刑事案件的起訴一般由香港政府律政司負責檢控。 保釋期間再被捕2025 在對犯罪嫌疑人提堂的過程中,法庭首先會討論是否允許辯方保釋,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檢控方即律政司的意見。 如果律政司認為辯方可以保釋,法庭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做出與之相左的決定。 但黃英豪表示,黃之鋒和周庭都不是初犯,已有前科,而「盟友」已有多人逃離香港,所以檢控方(律政司)應該反對保釋,並對裁判官決定提出上訴。 除非被控的罪行嚴重,或者有其他充分理由要繼續扣留疑犯,否則警方應該批准疑犯保釋。 警方會指示疑犯在何時要返回警署,或要在指定日子,到法庭應訊。
公安機關沒有同意取保候審,還可以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或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如果案件有新的情況(如同案犯到案、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新的證據出現,也可以再次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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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的法律後果。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託銀行代爲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相關信息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 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變更後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並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 《規定》下發後,我們將加強對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範執法司法行爲,發現應適用而不適用或者違規適用取保候審等問題,依法及時予以糾正,確保取保候審措施得到全面、準確實施。
- 但是,1999年《規定》沒有對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規定,導致相關工作銜接受到影響。
羅健熙其後在FB發文表示,7日下午,他在抵達旺角警署後被拘捕,之後被帶往高等法院進行保釋程序,形容事件“並非很突然或意外”,會以平常心面對。 他說,唯一比較可惜的是本來打算外出旅行透透氣,現在又要等上一段時間。 香港警方5日拘捕了4名前香港眾志成員,指控他們透過網路商城「懲罰 Mee」吸取資金,以幫助海外逃犯。 消息指,警方所指的逃犯即是日前遭通緝、重金懸賞的8位民主派港人。 6日早上再有一名香港男子因涉嫌違反《國安法》在香港機場被捕。
保釋期間再被捕: 沒收保證金
7日,羅健熙再次被捕,其後獲准保釋,但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期間不得離港,每週到警署報到一次。 假如保釋後警方一直未正式起訴或無條件釋放被捕人,被捕人或認為拘捕行動沒有充分證據,可選擇「踢保」,警方便要無條件釋放被捕人。 不過即使「踢保成功」,由於刑事案件沒有起訴期限,警方仍可在任何時間再起訴。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警方週二(29日)重新拘捕13名反送中示威者,他們涉及三年前10月1日國慶日的示威,被控暴動等罪名,案件週三(30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
- 實踐中時有出現取保候審解除後,被取保候審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便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現象。
- 6日早上再有一名香港男子因涉嫌違反《國安法》在香港機場被捕。
- 被取保候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報到,且無正當事由的,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依法傳訊被取保候審人,被取保候審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規定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六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需要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
- 第三十八條 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但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交付執行,並明確工作銜接機制。
-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移送案件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
- 第十七條 在本地執行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送達負責執行的派出所。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如果被控的罪行不嚴重,而警方又沒有理由去繼續扣留被告,便應該會批准保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獲準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棄保潛逃)。
保釋期間再被捕: 取保候審的條件?
其目的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保證刑事訴訟能順利地進行。 [1]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 保釋期間再被捕2025 第三十八條 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但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交付執行,並明確工作銜接機制。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未履行監督義務,或者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公安機關對保證人處以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爲進一步規範取保候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對1999年印發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 保證人應當監督被保證人遵守規定,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可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保釋期間再被捕: 警察版的“元朗襲擊事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保釋期間再被捕2025 第三十五條 保證金的收取、管理和沒收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取、沒收、退還保證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對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釋期間再被捕: 取保候審了是不是就沒事了?還會判刑嗎?
報導指,取得拘捕手令的警員7日早晨曾前往羅健熙住所欲將其逮捕,當時羅並不在家,後來他收到警方通知,要求他下午3時半到旺角警署,隨後由警車押送到法庭處理保釋。 2019年11月18日“理大保衛戰”期間,警方將香港理工大學重重包圍,裏面的示威者無法步出校園,否則面臨被捕風險。 當日市民聚集在尖沙咀,聲援理大校園內的示威者,警方在事件中逮捕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等五人,指控他們在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等罪。 保釋期間再被捕2025 上個月30日,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羅健熙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另四人則罪成。 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通常都會批准保釋。 有關這方面的更多資料,可參閱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及9G條。
保釋期間再被捕: 刑事案求情,不可不知的事實(二)
任何人被警方拘留後, 警方應該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通常在被捕後計起的48 小時內)。 如果警方想延長扣留時間,便必須將被拘留人士帶到裁判法院,作出有關申請,被拘留的人亦有權提出反對,並申請保釋。 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保釋期間再被捕: 保釋
警方拘捕疑犯後,若不即時帶他出庭答辯,便會給疑犯保釋,等他再回警署報到或等候出庭,原因是罪行不嚴重,警方認為疑犯不會棄保潛逃,相信將在指定的日期出庭。 但是如果疑犯以往曾經有棄保潛逃的記錄,警方一般 也不會 給予疑犯保釋 ,而是將保釋這個波交交給法庭處置。 當被捕的少年人獲準保釋,這名少年、其家長或監護人、或其負責人,需要在有保證或無保證的條件下,以擔保方式保釋,至於擔保金額,則是負責調查個案的警務人員認為足以確保被捕少年人出庭應訊的一筆款項。 但是,在個別案件,(對於證據不足的)有可能繼續呈捕,(對於沒有羈押必要的)也可能繼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當事人是否“沒事了”,則看案件的走向,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當事人是“沒事了”,滿一年取保候審措施解除,則也正式自由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保釋期間再被捕: 取保候審,人放出來就沒事了?取保候審你要知道的十個問題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明確了對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的“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有關規範性文件執行。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5種,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爲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答:《規定》是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具體化,因其廣泛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是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的重要規範性文件。 爲切實貫徹執行好《規定》,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學習培訓。
保釋期間再被捕: 保釋條件
第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被保釋人未經保釋機關批准,不許離開居住地所在的區縣。 如果保證金系被取保候審人的個人財產,且需要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移交全部保證金,由人民法院作出處理,剩餘部分退還被告人。
保釋期間再被捕: 保釋階段
(i) 他曾經沒有遵從根據第9D條施加的任何保釋條件;或 (ii) 有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處置他的任何其他法庭如此信納或已如此信納。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幹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第五條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爲人民幣一千元;被取保候審人爲未成年人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爲人民幣五百元。 保釋期間再被捕 香港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即不在現場的參與者,不能將其視爲「主犯」。
保釋期間再被捕: 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受案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移送案件的機關和執行機關。 保釋期間再被捕 保釋期間再被捕 第二十四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送交執行機關。 決定機關未解除取保候審或者未對被取保候審人採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變更的,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變更後的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並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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