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繳納遺產稅以前原則上不能處分,逾期申報會處以罰鍰,因此申報遺產稅就成為遺產管理人一項重要的職務。 由於小美的財產頗有價值故須課徵遺產稅,但未完納遺產稅前,不論是結清銀行帳戶、股票、不動產等都不能處分,若要處分以利完稅須先聲請法院覈准後再經過變賣換取現金,相當耗費程序、時間,這時有較省時的方式,就是向國稅局申請從被繼承人銀行帳戶內繳納稅捐。 而在繳清稅金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後,遺產管理人就可以進一步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例如結清銀行帳戶保管現金、房屋辦理登記為遺產管理人名義…等。 此外,若小玲在上述聲明繼承的期間內聲明繼承的話,遺產管理人須立刻與小玲移交遺產,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就會終結。 法院酌定報酬後,遺產管理人得逕在賸餘的遺產扣除報酬金額。
-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 在生的配偶(B 小姐)有權取得婚姻居所,她可以選取該居所以代替她有權取得的遺產份數。
- 至於,遺產管理人酬金部分,實務上是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依實務見解亦認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最高法院一○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三四號及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八號判決參照),自得於遺產中支付。
- 而在繳清稅金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後,遺產管理人就可以進一步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例如結清銀行帳戶保管現金、房屋辦理登記為遺產管理人名義…等。
-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遺產管理人權力: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麼?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於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死亡的個案,申請人仍須跟從舊有做法(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但即使遺產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亦只須象徵式繳交100 元遺產稅。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覆。 法庭的質詢是法庭通過信件的方式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疑問,同時要求申請人補正、提交補充文件、或修改相關文件。 申請人需要根據法庭的質詢進行修改、補正、提交補充文件,直到法庭滿意,才會發出遺產管理書。 依照民法第1179條可知道,要做的事情有: 1.編制遺產清冊。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之問題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遺產管理人權力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 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纔可繼承遺產。
-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 宜蘭分署指出,依照我國民法一一八五條規定,在遺產管理人走完公示催告程序、清償被繼承人的欠稅及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所剩餘的兩百萬元,將歸屬國庫,已經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已經不能再領這筆錢了。
-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於2006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例如,第三人主張對死者名下的房產由出資購買,但仍在死者名下,並沒有人申請和由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在香港的法律下, 相關訴訟方(第三人)可以以死者的遺產作為名義上的訴訟被告,並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由與遺產相關聯的人(例如遺產的受益人)代表遺產來進行訴訟,如果沒有這樣的與遺產相關聯的人,則申請法庭命令由政府的法定代表律師來代表遺產應訴。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纔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庭會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定的優先的先後順序,任命在優先順序上在先且願意承擔遺產管理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申請遺囑認證
相關因素例如:- (1) 是否根據在法律上無遺囑繼承的順位,某些人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例如在香港法律下,通常配偶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 但如果死者不是以香港為居籍,則要看其居籍所在地的法律規定;(2)爭議各方在對遺產的實際享有的繼承權及其份額; (3) 是否某一方具有不適合做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例如不誠信或不合法地處理了遺產;(4)其他情況,例如爭議方是否為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根據實際案件的情況,可以決定由其中一方做遺產管理人,也可以決定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做遺產管理人。 有關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已有明定。 而該條所稱「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 法院大致上會依財政部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以遺產總額1%作為酌定標準,故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請求酌定報酬。
遺產管理人權力: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若已故客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0元,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遺囑認證。 據指出,郭姓欠稅人育有兩個女兒,兩個女兒在郭往生後,以為郭的債務多過於遺產,全都拋棄繼承,法院因此選任張姓律師擔任郭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如欲查詢申請遺產稅證書或遺產承辦書手續,請向本局五樓遺產稅署索取「怎樣申請遺產稅證書」及由司法機構印製的「遺產承辦處」小冊子。 在已故納稅人業權轉給尚存業主後,稅務局會開立一新物業稅檔案給尚存業主,以處理所有關於尚存業主的物業稅事宜。
遺產管理人權力: 2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要求我為外地公文取得認證?
再參照遺產管理人之選定、職務、有無報酬等規定,俱與遺囑執行人迥異,益能區分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本有不同之考量,實難混為一談。 因此,隻身在臺之榮民死亡時若無繼承人存在,則依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自應由其死亡地管轄之榮民服務處為遺產管理人,縱然該榮民生前曾以「單身榮民親屬及權益交代表」指定遺產管理人,亦無法排除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遺產管理人權力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答案三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遺產管理人權力: 遺產管理人職務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遺產管理人權力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遺產管理人權力: 第十三部分 認證
這類的爭議,也有不少是由於身份關係產生的爭議,例如認為對方與死者的婚姻關係不合法(或事實婚姻), 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養子女等。 由於不認可對方的身份關係,從而不認可對方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權利。 對於這類爭議,應由法庭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斷相關爭議的身份關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如果保險箱是死者與其他人聯名租用,而保管箱租用協議備有尚存安排,在準備好物品清單後,尚存的租用人(如該人是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經已取得上述人士的書面同意)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授權取走保險箱的物品。 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遺產管理人權力: 相關新聞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這類的爭議,有些是對於對方的身份沒有異議,但質疑對方是否適合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權力2025 例如不同順序的親屬之間,例如死者的配偶與死者的父母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又如,同一順序之間,例如同為死者的子女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等。 遺囑執行完了時,再由遺產管理人為最後之清算程序(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