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最近一個小學舊同學的聚餐中,大都談起幼時罰的情況,甚麼打板、「藤條炆豬肉」、「坐無影櫈」等,都是半個世紀之前的家常便飯,而香港的學校已禁止體罰很多年。 不同界別的人士都對保護兒童這議題在不同的媒體發表了不少意見。 上週末,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我和教育局及多個部門的同事聽取多個團體的意見,當中包括辦學團體、政黨、兒童權益關注組及個別專業人士等。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2025 除了我在兩星期前的網誌提到的小學提供一校一社工、為幼稚園提供社工服務、引入強制懷疑虐兒舉報制度外,是否應就禁止體罰立法,亦是其中一個議題。

回想小時候我和我的姐姐是差不多十一、二歲,甚至好像更早便開始被留在家。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2025 當年,我和姊姊會在家幫忙照顧妹妹;我則在中三左右則開始自行煮食。 現在我女兒還在幼稚園,我當然不會讓她獨自在家,但在我看來,取決於孩子可否獨留在家的,最主要的並非年齡,而是孩子是否已有一定的自理及自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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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警方處理的個案顯示,父母獨留兒童在家的原因各有不同。 把幼童獨留在家是非常危險的事,不但可引致兒童傷亡,亦可能禍及鄰裏,家長或照顧者更可能因而負上疏忽照顧的刑事責任。 如家長因種種原因暫時未能照顧年幼子女,有責任事先安排親友、鄰居或保母等幫忙,或利用各種幼兒照顧服務。

  • 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並不能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執行上亦有很多困難。
  • 為支援因工作時間較長或突發事件等原因而未能照顧幼兒的家長,社署資助上述幼兒中心提供延長時間服務及暫託服務。
  • 此外,政府亦透過「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基金)協助社區人士建構鄰裏互助網絡。
  • 有立法會議員質疑近日有家長因獨留十一至十四歲子女在家而被警方拘捕,令部分家長寧願叫子女放學後在外遊蕩,以免違法,要求當局檢討法例及加強託兒服務。
  • 第三,有社工就轉移個案資料給警方或社署,可能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感到擔憂。
  • 在二○○七年九月,這類中心共有453間,二○○六至○七年度的使用率為62%。

反之,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兒童的法例,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為何,所針對的是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他/她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據我們瞭解,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的相關法例中,有關處理疏忽照顧兒童的刑事條文,大致與上述《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條文相類同,亦沒有將獨留兒童在家這行為單獨列為刑事罪行。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六)除了獨立幼兒中心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所分別提供的690個及80,517個常規服務名額外,遇到重要或突發事情而暫時未能照顧子女的家長,亦可以使用暫託幼兒服務、延長時間服務、互助幼兒中心及「鄰裏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等暫託性質服務。 暫託幼兒服務的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及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 這項服務的運作時間一般為星期一至五下午六時至八時,及星期六下午一時至三時。 至於互助幼兒中心的服務時間則由各中心因應情況而定,社署亦有規定參與「互助幼兒中心資助服務計劃」的中心,須透過預約安排,為有需要的家庭於星期一至五下午六時至晚上十時,以及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提供八小時的服務。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家長獨留16歲或以下兒童在家已屬違法,但16歲已達合法結婚及從事全職工作的年齡,所以這條法例是否仍合時宜?

此外,為推行上述的「鄰裏支援幼兒照顧計劃」,政府亦已額外撥備4,500萬元,作為試行計劃三年(由二○○八至○九年度至二○一○至一一年度)的費用。 社署沒有備存有關防止兒童被獨留在家的公眾教育、宣傳及其他活動的開支細目。 (五)我們認為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這建議未必能達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的良好意願。 舉例說,一些家長可能會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要求兒童在家門外等候,或到商場和街上流連。 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並不能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執行上亦有很多困難。

為支援因工作時間較長或突發事件等原因而未能照顧幼兒的家長,社署資助上述幼兒中心提供延長時間服務及暫託服務。 延長服務時間一般是由星期一至五晚上六時延長至晚上七或八時,星期六則由下午一時延長至下午三時或晚上八時。 現時全港共有1 244個延長時間服務名額(包括306個免費名額)及495個暫託服務名額。 另外,社署鼓勵發展以社區為本,結集地區力量而組成的互助幼兒中心。 現時全港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互助幼兒中心合共提供305個名額。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受社署資助的獨立幼兒中心、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互助幼兒中心、延長時間服務以及暫託服務的分區數目及名額詳情列於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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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現行法例更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安全,亦有成功的檢控個案。 據我們瞭解,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的相關法例中,有關處理疏忽照顧兒童的刑事條文,大致與上述《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條文相類同,而且這些地區亦沒有將獨留兒童在家這行為單獨列為刑事罪行。 鑑於上述考慮,政府現時無意立法把獨留兒童在家列為刑事罪行。 在法例以外,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醒家長照顧年幼子女的個人責任,以及把幼童獨留在家的危險性。 政府和各服務機構亦會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協助及支援,以盡量減低兒童被獨留在家的情況。

此外,全港61間綜閤家庭服務中心,兩間綜合服務中心,以及22間家庭生活教育服務單位,亦會透過各類型的小組、活動及輔導服務,向父母灌輸照顧子女的知識和技巧。 為協助因工作等原因而暫時未能照顧其年幼子女的家庭,以避免兒童被獨留在家,當局透過資助非政府機構,為該等家庭提供不同類型的幼兒服務,並致力加強服務的彈性。 計劃的內容包括(i)為六歲以下兒童而設的社區保姆服務,以及(ii)為三歲至六歲兒童而設的中心託管小組服務兩部分。 各營運機構會在區內招募並訓練照顧者在中心(中心託管小組服務)或照顧者家中(社區保姆服務)照顧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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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名母親偕15歲女兒於麵店喫早餐,未幾婦人留下少女獨自離去。 第 2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好難呀,屋企又無四大長老同工人姐姐,一到學校假期唔通下下請假咩……」也是的,對於沒有外援的父母,即使只是想找份兼職也的確要左度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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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鄰裏支援幼兒照顧計劃」下為六歲以下兒童而設的「社區保姆服務」,運作時間則由上午七時至晚上十一時,為三至六歲兒童而設的「中心託管小組」,平日亦最少運作至晚上九時,並涵蓋部分週末和假日。 社署轄下11個行政分區就上述各項服務所提供的名額列於附件。 社署一直密切監察各項照顧幼兒服務的需求及運作情況,以確保有關服務能夠配合各區的需要。 上述的各項託兒服務,在時間上相信可以滿足大部分因工作等原因而暫時未能照顧子女的家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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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我在兩星期前的網誌所指,上述例子顯示,前線工作人員(包括教師與社工)要掌握及適時運用有關工作指引,適當培訓、支援與督導是少不了的,這亦是我們日後應該加強的工作。 另一方面,他表示現時16歲人士的心智,已遠較過去成熟,社會亦有不少關於降低性罪行檢控年齡的討論,認為法例矯枉過正、或令勤勞工作的父母入罪,建議將年齡降低至10至12歲。 陳玉梅認為現時不少貧困家庭缺乏成人及兒童口罩,或洗手液等衞生用品,須四處搜購,希望政府或民間團體能跟進到適當家庭派發,發揮港人互助精神。 不可讓他獨處家中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處罰3000~15000元以下罰鍰,並需要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約6成5的意外都發生在家中,可見家裡看似安全,卻其實是最危險的地方! 發生事故的事件數排行依序為客廳、浴室、樓梯、臥室及廚房。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孩子能力天註定?

若父母違例將子女獨留家中,可能導致子女被社會福利署暫時接管,骨肉分離。 有調查顯示,接近五成的受訪兒童表示,假若父母因獨留他們在家而被罰,他們會感到無助、焦急、失望及孤單。 答覆:主席:   就陳鑑林議員提問的三部分,我現答覆如下:(一)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由二○○八至二○一二年的五年期間,警方每年處理涉及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數字,分別為40、58、60、43及61宗。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警方並沒有備存按子女年齡分項的統計數字及父母被拘捕的個案數字。 至於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則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事件的情況而定,例如該兒童的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現時處理獨留兒童在家個案的做法具備足夠彈性,讓有關當局在處理個案時可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兒童的年齡等。

獨留兒童在家法定年齡: 孩子幾歲前不能獨留在家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鑑林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問題:  近日,有多名父母因分別把11至14歲的子女獨留在家而被警方拘捕。 根據現行法例,把16歲以下的少年人或兒童獨留家中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有父母指出,鑑於十多歲的少年人有一定的自理能力,應該容許他們在特定情況下單獨行動。 該等父母又指出,現時社區的託管服務的名額和範圍相當有限,父母得到的支援極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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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該等中心為三至六歲兒童提供的服務便不再在「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資助計劃」下獲得資助。 答覆:主席女士:(一)據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二○○五至二○○七年三年期間,警方共處理了四十九宗與獨留兒童在家有關的疏忽照顧兒童案件,當中七宗有兒童因父母或監護人的疏忽照顧而發生意外及傷亡。 此七宗案件涉及共九名兒童,其中五名兒童在火警中吸入濃煙或被燒傷、三名兒童在家中跌傷,以及一名兒童從高處墮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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