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式樓宇的非緊急設施 建築物條例123章2025 (例如:電線、電錶及電訊設備) 通常都是簡單固定在樓梯及走廊,但該樓梯及走廊往往同時是樓宇的唯一逃生途徑。 當火警發生,這些非緊急設施或會使火勢加速蔓延至逃生途徑,為逃生人士帶來風險。
- 接獲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窗令) 的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 社署根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引入發牌制度,規管安老院舍運作。
- 強制驗窗計劃則針對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 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通告,要求業主/法團整改任何有關樓宇電力裝置的問題或為電力裝置安排進行檢查、測試和驗證,以確保電力安全。
-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曾於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八年被輕微修訂,詳情如下:*一九九三年,把「署長」的定義內的「屋宇地政署署長」改為「地政總署署長」。
為方便市民可儘早識別新建樓宇所在,本署可為新建樓宇編配臨時門牌號數(有關編配樓宇門牌號數原則請參閱 建築物條例123章2025 執行守則)。 在完成上述適用的改善工程後,業主應通知屋宇署安排視察,及提供有關物料的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的副本,以確定指示是否已獲遵從。 如欲索取本網站內未有收載的書面裁定,請以書面方式向上訴審裁小組祕書處提出申請,並盡可能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以供跟進辦理。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遭屋宇署共先後提出三次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約十二萬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就年度上訴案件作出的裁定:
該條例的第4(1)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有關條例於新界的適用細節,制定規例。 建築物條例123章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訂立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規例》,同於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前第322章)和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被現行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取代。 新條例保留以往對合資格新界建築物的豁免,並放寬符合指定規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高度限制,由原來的7.
條例涉及有關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安全設施」及「消防裝置或設備」兩部分,分別由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負責執行。 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及消防處會同時向目標大廈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列明消防安全措施的改善要求,以便統籌相關工程。 強制驗窗計劃則針對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接獲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窗令) 的業主,須聘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 如窗戶需進行訂明修葺,業主更須聘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及在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第 30C條(3))。 在履行強制驗窗令後,業主不會在該命令的發出日期5年內,就相同窗戶收到新的強制驗窗令。
建築物條例123章: 上訴審裁團(建築物)
如安老院舍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社署署長可吊銷或暫時撤銷牌照,甚至拒絕續牌。 社署獲賦權巡查安老院舍,以進行監管,如發現院舍違規或出現任何危險/潛在危險,可要求院舍採取補救措施,或下令停止營業。 此外,業主為本身的利益着想,應主動安排清拆處所內的僭建物。 至於樓宇公用部分的僭建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或共同業主應合力清拆。 環保署可發出有關因排放空氣污染物可能造成灰塵 / 建築物條例123章 砂礫沉澱或產生難聞氣味或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等的通告。
- 在香港,所有安老院舍必須獲發安老院牌照纔可運作,院舍的服務質素,亦必須符合條例列明的最低法定標準,涵蓋範疇包括面積、人手、結構、防火設備、安老院位置、設計、供暖、照明、通風、住客紀錄保存等。
- 條例訂立的目的,是針對在消防安全設計方面存在風險的舊式樓宇,要求改善樓宇的現有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業主、住戶及訪客的安全。
- 如安老院舍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社署署長可吊銷或暫時撤銷牌照,甚至拒絕續牌。
-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清拆令),要求按適用條例規定清拆或糾正僭建 (第 24條(1))。
- 處理有關個案時,建築事務監督會衡量業主因聲稱的特赦而產生的合理期望和公 眾利益,比較之下,如認為公眾利益較有凌駕性,便會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 新條例保留以往對合資格新界建築物的豁免,並放寬符合指定規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高度限制,由原來的7.
- *二○○八年,加入豁免有關建築物受《建築物條例》第9AA條有關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規管。
就此,建築事務監督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會以審慎的態 建築物條例123章 度採取執法行動。 處理有關個案時,建築事務監督會衡量業主因聲稱的特赦而產生的合理期望和公 眾利益,比較之下,如認為公眾利益較有凌駕性,便會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建築物條例123章2025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月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四萬四千六百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訂明專業人士及承建商
《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及《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訂定有關樓宇安全的規定、罪行及罰則。 有關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任何樓宇,無論由外在原因、自然耗損或日久失修引致而變得危險,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樓宇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修葺令),飭令業主須按實際情況及法例要求進行合適的補救措施 (第 26條(1)及(2))。 建築物條例123章 在某些情況下,業主會聲稱他們有合理期望,認為屋宇署不應對他們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政府過往曾經給予特赦所產生的合理期望,如其他政府部門曾發出信件,表示某些僭建物可予以保留。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一般為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或在有需要時,要求聘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建築物條例123章 (一名或多名) 進行相關勘測,並按勘測結果及獲批准的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 27A條(1)及(2))。
建築物條例123章: 小型工程
答覆:主席: 本港建築物及相關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 該條例於一九五五年制定時,只適用於「香港島、鴨脷洲、九龍及新九龍」。 自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該條例已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前第322章,於一九八七年為第121章取代)規定的方式,適用於新界。 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3條訂明「自本條例實施後,《建築物條例》按本條例條文的規定,適用於新界」。
建築物條例123章: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123章]
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2(2)條所發出的標示命令,即屬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C)條,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在香港,所有安老院舍必須獲發安老院牌照纔可運作,院舍的服務質素,亦必須符合條例列明的最低法定標準,涵蓋範疇包括面積、人手、結構、防火設備、安老院位置、設計、供暖、照明、通風、住客紀錄保存等。 《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於1996年6月1日起生效。 建築物條例123章 此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安老院規例》(香港法例第459A章)及《安老院(上訴委員會)規例》(香港法例第459B章),旨在確保留宿於安老院舍的長者所得的服務達至可接受的水平,滿足他們在體格、情緒和社交方面的需要。
建築物條例123章: 樓宇門牌號數
新條例亦授權地政總署署長簽發豁免證明書,使合資格的新界建築物及有關建築工程不受《建築物條例》部分條文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的管制。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曾於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八年被輕微修訂,詳情如下:*一九九三年,把「署長」的定義內的「屋宇地政署署長」改為「地政總署署長」。 *一九九九年,把「地方行政區」的定義內的「District Boards」改為「District Councils」。 *二○○八年,加入豁免有關建築物受《建築物條例》第9AA條有關委任訂明註冊承建商的規管。 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亦屬建築事務監督的管轄,若發現樓宇的排水系統不足夠或處於欠妥或不衞生的情況,屋宇署便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要求進行指明的排水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消防安全設施
社署根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引入發牌制度,規管安老院舍運作。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發展商/認可人士可於取得施工同意書後向本署提出書面申請。
建築物條例123章: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在有需要時,會同時要求業主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為樓宇的排水渠或污水渠進行勘測,並提交補救建議及在批准後進行有關補救工程 (第 28條(3))。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建築事務監督會向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 (俗稱:強制驗樓令),要求聘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按檢驗報告中提及的訂明修葺工程 (第 30B條(3))。 訂明檢驗 (修葺) 的範圍包括:結構構件 (例如:樑柱)、消防安全構件 (例如:防煙門)、排水系統 (例如:渠管) 及指出現有僭建物。 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命令 (俗稱:清拆令),要求按適用條例規定清拆或糾正僭建 (第 24條(1))。 如有關清拆或糾正工程未有涉及龐大規模或複雜結構,業主可聘請合資格承辦商按小型工程規定處理,否則必須在合資格建築專業人士監督下進行有關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若發現有觸犯氣體安全條例的情況,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以確保氣體安全。 觸犯《氣體安全條例》可由喉管或瓶裝氣體裝置因缺乏維修、保養或測試而引致。 下列連結登載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網站所收載部分自2004年起由該審裁小組頒布的書面裁定,只供參考之用。 環保署可發出通告,要求樓宇的公共設施或工商業單位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不遲於某一日期將其所發出的噪音控制在合規格的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