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的精神在於讓罪犯改過自新,而非單單懲罪犯。 故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定罪可被視「已喪失時效」。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已喪失時效的定罪是指特定時間後可被忽略的定罪,條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為了防止證明書被濫用,如果香港警務處並無申請的犯罪紀錄,本處只會直接把無犯罪紀錄證明書寄到發信要求該證明書的有關領事館/移民局/政府部門。

而且當事人必須與 “有關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 倘若罪犯的定罪依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視為「已喪失時效」,那麼,即使他/她其後再度被定罪,其首次定罪依舊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然而,他/她其後的定罪則不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因為《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只適用於「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的人士,故不適用於再次被定罪的罪犯。 如罪犯干犯《罪犯自身條例》第2條適用的罪行,《罪犯自身條例》只能給予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若他/她其後再被定罪,便不可以指稱自己品格良好,而該定罪亦不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定罪在香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並不代表其可以在另一司法管轄區內被忽略,尤其是申請旅遊簽證或移民的時候。 對於被判入教導所、勞改中心或更生中心的罪犯來說,其定罪是否已喪失時效,應由他們獲釋後並接受獲釋後監管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罪犯自新條例: 刑事案件聆訊程序

加拿大永久居民無論是在加國境內還是境外,一旦認定criminal inadmissible,很可能失去移民身份,在加境內的將被驅逐出境。 國際留學生、海外勞工、外國遊客等持臨時簽證的海外人士,如果在加境內被判定為criminal inadmissible,就會面臨被驅逐出境可能(removal order)。 本辦事處於辦公時間內提供免費指紋捺印服務,市民須於預約時間至少一日前於網上預約系統辦理手續。 凡未滿18歲的申請人,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遞交申請。 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上簽署,以確定他們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始終刑事罪行乃影響重大的罪行,即使可以『洗底』,也別要以身試法。

《罪犯自新條例》所指的「監禁」並不包括法庭判處羈留於感化院、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羈留院。 對於這些罪犯,幫助他們改過自新,比懲罰他們更重要。 這類羈留式刑罰沒有固定執行期限,法庭判處下令將罪犯羈留在感化院、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或羈留院,但不會指明羈留時期。

罪犯自新條例: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例如一名被判入教導所的罪犯,在懲教署署長認為他適宜被釋放的情況下,可於服刑9個月之後獲釋。 而根據《教導所條例》(香港法例第280章)第5條,該罪犯可被規定在獲釋後受感化主任監管長達3年。 他的定罪只會在他監管期屆滿之後3年,纔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不過,某些國家或會限制發放簽證予有案底人士。

  • 收齊申請文件後,處理時間一般為約四星期。
  • 當這些罪犯服刑達到最短羈留期限,而懲教署署長又滿意其表現,認為適宜釋放他們,他們便可以獲釋。
  • 概括而言,除了在《條例》第3及第4條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 而且當事人必須與 “有關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
  • 政府容許使用者利用軟件將網站內容由繁體中文版本轉換成爲簡體中文版本。

21歲或以上的罪犯,可被羈留在勞教中心3至12個月;21歲以下的罪犯,則可被羈留1至6個月。 教導所命令適用於觸犯可處監禁罪行、14至21歲的男性及女性罪犯,如其觸犯之罪行在法律上已有固定刑罰,則此命令不適用(例如謀殺罪,其刑罰已由法律固定,罪犯只可被處終身監禁)。 罪犯必須被羈留最少6個月,纔可獲考慮釋放。 “筆者發現有不少人都誤會在刑事罪行中,只要不是被法庭判監禁式刑罰就不會留有案底,因而對刑事罪行掉以輕心。 罪犯自新條例2025 收齊申請文件後,處理時間一般為約四星期。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

政府不會就軟件的缺陷向使用者承擔法律責任及不會作出保證;尤其是關於軟件就某目的之適用性、 罪犯自新條例 …

  • 勞教中心命令適用於觸犯可處監禁罪行、14至25歲的男罪犯,如其觸犯之罪行在法律上已有固定刑罰,則此命令不適用。
  • 假若本辦事處有合理理由未能在15個工作天完成處理要求,本辦事處會主動聯絡申請人,並與其更新預約日期。
  • 加拿大永久居民無論是在加國境內還是境外,一旦認定criminal inadmissible,很可能失去移民身份,在加境內的將被驅逐出境。
  • 《罪犯自新條例》亦有列明條例不適用的情況,包括擔任或應徵律師、會計師、持牌或註冊職業等,行使《罪犯自新條例》前,最好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 自從1986年,政府通過了「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裁判司這種自由決定的權力就給“取消”了。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2)條,對於被判入教導所、勞改中心或更生中心受羈留的罪犯,他們的定罪只會在獲釋後接受監管期滿之日起計3年後,纔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罪犯自新條例: 案底大清洗

一般來講,移民之前都需要向警察局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也就是大家口中的良民證。 而證明書上也會一一列出申請者曾經被定罪的案例。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2025 相信大家都知道,因犯罪而留有案底,對移民、旅行、求職都有影響,例如申請「良民證」、外國簽證、申請某些職位會有困難,甚至隨時被拒。 不過只要申請者滿足特定條件,那麼申請移民也是有可能被豁免允許入境。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 對被定罪人士之重要性

3年內不再犯案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中有關「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規定,可應用的範圍十分有限。 該條例只適用於以往從未曾被定罪的人,而且其目前定罪的判刑,必須是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不超過罰款1萬元,而他/她必須於被定罪後3年內沒有再被定罪。

罪犯自新條例: 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安排

換言之,該「已喪失時效」的定罪、或罪犯不披露該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她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理由,亦不得作為令他/她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蒙受任何不利的理由。 如果罪犯在同一法庭聆訊中,被判多於一項定罪,只要每項定罪分別所處的刑罰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罰款1萬元,《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有關「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之規定,依然會適用。 除此之外,不論各項定罪所處的刑罰是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即一項接著一項),合計刑期不能多於監禁3個月,罰款合計亦不能多於1萬元。 根據《條例》,凡個別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失時效」。 概括而言,除了在《條例》第3及第4條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條例所指的監禁期,是指被判處的監禁刑期,而非實際服刑時間。

罪犯自新條例: II.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本人獲悉,有一名有在《條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紀錄的人士,在通過紀律部隊員佐級職位招聘考試後,招聘部門要求他提交由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作為補充資料,該部門因而獲悉他的定罪紀錄。 答覆:主席: 罪犯自新條例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條例》)旨在幫助那些首次被定罪而且只觸犯輕微罪行的人士改過自新,並防止未經許可而披露他們以往的定罪紀錄。 根據《條例》第2(1)條,凡個別人士曾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且在此以前他不曾在香港被定罪,而此後經過三年時間該人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變為「已失時效」。

罪犯自新條例: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則,除另有規定的職業,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或蒙受不利的理由。 被判感化的罪犯,其定罪會在他/她定罪3年之後,才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當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後,罪犯便無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4條申請指定職位者除外。 罪犯自新條例 但刑事法的精神重於讓罪犯改過自新,而非單純地懲罰。 因此,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定罪紀錄可被忽略,但條例亦有例外情況安排。

罪犯自新條例: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第69條,如果被囚罪犯的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他/她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 但扣減刑期不得超過法庭判處之監禁刑期的三之分一。 例如,一名被法庭判處監禁120日(即4個月)的人,可以因行為良好而於服刑80日(少於3個月)後獲得釋放。 然而,他/她的定罪並不能夠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因為他/她被法庭判處的監禁刑期超過3個月。 但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及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的人士。 另外,如有關人士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証明書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過時」或「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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