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私產,但還是得遵守管委會通過的規定,「不要覺得管委會機車、管太多,一旦同意開放,你會發現鄰居停得很誇張,而且還投訴無門」。 也有的人表示,社區住戶們曾擔憂,如果門口擠滿機車不好看會影響房價,經過管委會表決後,放寬汽車停車位可停一臺機車。 〔記者鍾麗華/臺北報導〕近年飼養寵物的大樓住戶增加,立委質疑,防墜設施只規範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未擴及寵物。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內政部國土署表示,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心智尚未成熟兒童及年老行動不便老人居住生活的危險威脅,屬不可拒絕的規定事項,如果社區自治增訂有可設置防墜設施條件時得設置。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而社區規約基本上就是大樓的法律依據,如果 在住戶約規裡有明訂社區內每個停車位僅供停放一部汽車,汽、機車違 … 答: 經主管機關同意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變更其名稱者,係屬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開會決議始得辦理。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仍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

是建商自行增設,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若是有獨立出入口,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的專用部分並單獨出售;「獎勵停車位」則是政府鼓勵建商增加樓地板面積所增設的停車位,同樣擁有獨立產權。 快速導讀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有網友在Mobile01上PO文詢問,自家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有鄰居將私人物品擺在停車格內,包含書桌、書、紙箱等,儼然當成私人倉庫,堆得太多甚至像垃圾堆,還會長蟲,但向管委會反應後,管委會卻說私人停車格無法可管? 雖原告提出建設公司出具之汽車停車位權利證明書及由訴外人出具之車位移轉證明書各一件為證,惟被告方面亦出具汽車停車證及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汽車停車位權利證明書各一件證明其有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權利。 惟買方取得的只是事實上的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因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據建築物條例第40條,未遵辦相關命令而無合理辯解,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不獲遵從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另罰款5000元。
  • 內政部72年4月1日臺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 作為市建局一員,筆者十分認同施政報告中表示,面對市區及樓宇老化,必須雙軌推進樓宇重建和樓宇維修,透過復修延長樓宇壽命,減慢城市老化,比重建更為關鍵。
  • 「管理委員會」屬於執行機關,而非決策機關,本來就不應擅自決策,其僅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事項加以執行。
  • 但法院認為,雖然住戶A濫堆雜物違反規約與法律,但依照法律,B管委會只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權限,並沒有將他人物品視為廢棄物而清運的權限,因此判決B管委會有賠償責任[6]。

所述,惟使用系爭停車位之車輛,進出系爭社區須經由共用之車道並使用停車場之附屬設施(含出入管制之感應器)方得為之,依上開說明,自應受系爭三項管理辦法之管理約束。 而系爭社區停車場發給停車證及感應卡,其目的在維護社區出入安全,以及減少車道、附屬設施之消耗,屬於社區共用部分管理事項,被上訴人管委會得依其權限制定辦法加以管制。 上訴人及追加原告就係爭二個停車位,供三輛自用小客車輪流停放,客觀上增加系爭社區出入安全管理之複雜性,並增加車道、附屬設施之消耗,有礙於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 第廿五條、前項申請程序應由新車位所有權人或租用人憑權狀影本、買賣〈租賃〉契約、原發停車證、停車管理費繳清證明及履行本辦法同意書向管理中心換發新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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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範第 1章總則 1.2適用範圍規定:「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查系爭社區之建物於80年10月間取得建照執照,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關於系爭停車位之專用約定,原審認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並無不當。 物業執行長李慶雷表示,機械車位用的是「公電」,且要保養維護,對其他未使用機械車位的住戶是不公平的,因此清潔費都會比平面車位多100~200元,多收的錢屬於「專款專用」;有少數社區為避免爭議,甚至在各戶機械車位裝獨立電錶,保養、修繕費用等也自行負責。 所謂「法定停車位」,是指依「都市計畫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又稱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

  • 第五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交通局表示,部分停車場並不適合設置車辨系統,目前僅剩一成尚未設置的停車場中,也只剩下陽明第二停車場及市政公園停車場適合設置,陽明已納入設置計畫內,預計明年完成,市政公園是委外經營,預計明年可設置。
  • 不過,對於到底怎麼樣纔算是妨害安全、衛生,怎麼樣纔算是妨害正常使用或違反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相信對於許多住戶而言,恐怕也難以存有一個相當一致的標準,且住戶往往更會針對這樣子的問題爭論不休。
  • 因此與其守株待兔,筆者建議業主不如坐言起行,積極尋求政府及市建局在樓宇復修上向業主提供的資助和支援,主動做好維修,才能住得舒適安心。
  • 雖然住戶就該車位有專用權,住戶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有明文。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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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屬於住戶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要遵照設置目的,與通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1]。 也就是說,基本上停車位可以停機車、腳踏車,但如果社區有另外規定且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就必須遵守社區管委會所做出的決定。 1.原告由法院拍賣程序取得系爭5982號共同使用建物應有部分萬分之54,又自母親以買賣為原因取得上開共同使用建物應有部分萬分之360,合計為萬分之414。 實務上,在強制執行中,關於停車位之拍賣,民事執行處會依職權命債務人交付權利證明書,若債務人不交付,法院會公告此權利使用證明書作廢,另發使用憑證給予拍定人。 本案中,當時法院認為漏拍32號停車位,故臺中四信於當時並無承受32號停車位之事實,臺中四信對於32號停車位並無使用權。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民事辯論庭,仍採以前一貫之見解,強調地下室與建物有密不可分之主從關係,使用權是所有權的積極權能,不可與所有權分離,而成為單獨的買賣標的,建物與停車位均不得單獨出售。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危老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也為老舊建築重建增添動能。 此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可見,業主如在重建過程中對樓宇失修問題掉以輕心,不作適時和妥善維修,不單住戶的安全成疑,對於他人的人命或財產損失,依然要承擔責任。 筆者早前在傳媒訪問時亦表示,市建局不會因重建發展某一地區的樓宇而不鼓勵業主做維修;也強調只要有維修需要,業主都應盡力完成。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法規原則上允許但有例外 住戶若不遵守最高處20萬元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如經該管機關認定已屬違反噪音行為時,應視為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應依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3.本案,被告完整舉證說明其繼受取得編號3停車位之專有 使用權之經過,持有表徵車位專有使用權之汽車停車位權利證明書,且客觀上亦長期排他使用此停車位,並有按期向管委會繳交車位管理費,故係基於分管契約而合法繼受使用。 最後,在這種混合大樓裡面,混著有家庭的話,應該鼓勵開設家庭消防安全逃生課程,提升縣民的防災安全意識。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管委會可以限制汽車位不能停「機車」嗎?律師談實務:其實多數法院這樣判決….

故公司可由代表人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亦可委任其他自然人代理公司為之,委任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僅須符合相關法令、公司章程及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即可。 因此大樓住戶經營視聽歌唱業如屬依法申請許可登記經營者,其營業行為過於喧嘩,影響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者,所稱喧嘩,是否達到噪音程度,其認定應由環保機關依法所訂標準為之。 第2項則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意即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是不可以單獨出售、贈與、交換或設定抵押權等。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管委會有權擅自調漲停車位的費用?

A: 公寓大廈的住戶常為停車位的問題感到困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均有規範,住戶自應注意。 如規約已另有規應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開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109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 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彰化市喬友大樓大火釀4死22傷慘痛教訓,除了檢討消防救災,更彰顯建物安全檢查管理之重要;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提案制訂《彰化縣七層以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草案,成為彰化縣議會成立70年以來,第一個由議員主動提案的自治條例,縣政府正擬定對案,合併送議會審議。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號民事判決:「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其未定有分管期限者,因終止分管契約係關於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自難認各共有人得隨時終止分管契約。」。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原告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被告就交付6號停車位予原告在客觀上已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態,再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 國土署指出,同一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12 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其立法意旨,為避免心智尚未成熟兒童及年老行動不便老人居住生活的危險威脅,以維公共安全所訂定,此屬不可拒絕之規定事項。 另一個類似案例,則是住戶C在停車場內的公共空間堆置窗簾布、推車等雜物,D管委會開立勸導單及公告請求C自行處理,但住戶C置之不理,於是D管委會請了資源回收人員處理。 法官也認為,雖然於公共空間擺放物品是錯誤的行為,但D管委會無權擅自丟棄他人擺放於公共空間的物品,最後法院判決D毀損罪成立[7]。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機車電池回收詳解

除此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文禁止住戶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地方「堆置雜物」[2]。 但,有些住戶的「使用」卻不太一樣,例如在公共空間裡堆置鞋櫃、紙箱、裝潢木板到你難以想像的其他私人物品。 針對舊樓日久失修問題,行政長官在上月公佈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管理條例》,透過加強法例規管,扭轉業主忽略樓宇管理及維修保養的局面。 依據內政部72年4月1日臺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住展雜誌_名家觀點]管委會提告、法院判拆!住戶增設電動車 充電樁法律須知

因此與其守株待兔,筆者建議業主不如坐言起行,積極尋求政府及市建局在樓宇復修上向業主提供的資助和支援,主動做好維修,才能住得舒適安心。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業主一旦忽略日常樓宇管理工作,很可能縮短樓宇壽命,大廈因而日久失修造成人命傷亡時,業主便有可能要共同承擔相關法律後果。 網路是每一個現代人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除了出門在外使用行動網路,家中更是需要高速、穩定且優質的寬頻服務,來滿足全家人的上網需求,而本篇文章也透過東方線上最新發佈的家用寬頻「2023年消費者網路使用行為與滿意度調查」結果,為大家整理選擇家用寬頻的四大關鍵點。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停車位: 規約真的很重要

交通局表示,部分停車場並不適合設置車辨系統,目前僅剩一成尚未設置的停車場中,也只剩下陽明第二停車場及市政公園停車場適合設置,陽明已納入設置計畫內,預計明年完成,市政公園是委外經營,預計明年可設置。 張芬鬱表示,接獲市民陳情,購買陽明大樓第二平面停車場月票已有多年,該停車場無車辨系統,必須把月票放在擋風玻璃前,給開單員辨識,因新舊月份交換,忘了放上新月份月票,被開單員開出繳費單一百二十元。 〔記者蘇金鳳/臺中報導〕設置車辨系統可加速停車場車輛進出,民進黨市議員張芬鬱指出,部分臺中市公有路外停車場,未設置車辨系統,採人工開單,造成民眾被誤開停車費單據,她要求交通局,無論委外經營或自營停車場,都應設置車辨系統。 例如,一般的情況可以報請市政府處理,如市府函文允許自行拆除,再由管委會進行拆除,就屬於合法拆除[8]。 如果管委會或住戶擅自丟棄其他住戶堆置於公共空間的物品,即便是雜物,也有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4],甚至構成刑事毀損罪[5]。 市區更新是一個漫長而且複雜的過程,當中涉及詳細的地區規劃和多方面研究,並考慮一籃子因素,以釐定開展重建項目的優先次序。

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但不論是其他住戶或是管委會,都不可以擅自處置或丟棄他人的物品。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一般來說,公共空間該如何使用,都會清楚地寫在公寓大廈的規約當中,而規約通常也都禁止在公共空間堆置雜物。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因此,任何住戶擅自佔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不僅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也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告,執行法院亦無從命債務人交付32號停車位權利證明書或宣告該證明書作廢,臺中四信卻任意交付6號停車證予原告,而未交付6號停車位權利證明書,臺中四信當時交付6號停車位之權利即存有瑕疵。 所以立委趙天麟也指出,即便從 2019 年開始,「建築技術規則」增列停車位必須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安裝充電樁所需的空間與用電配線規劃,但在那之前的建案與建物並不適用,使得電動車車主會面臨不允許裝設的情形。 以充電樁的安裝來說,許多社區往往會顧慮設備安全、用電過載、配線安裝是否影響結構、維管權責歸屬等問題,而拒絕住戶安裝。 「風水的學問,是全世界共通的,我們東方有陰陽五行術數之源的《河圖洛書》,西方也有由四元素和以太所對應而形成的梅塔特隆立方體。」建築設計最精彩、也是最核心的表現,就在於它如何讓人心的空間、建築的空間、自然的空間、宇宙的空間,互相連結滲透,能量循環不已。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對江老師來說,無論古今中外,這些能夠矗立千百年之久的建築物,都是能順應著自然的脈動、四季的變化,讓建築引導著宇宙、自然的能量,為身在其中的使用者所服務,同時創造出最適合使用者的安適環境,使用者自然能夠感到心神平靜,從而展現宏大的精神面貌。 國土署解釋,因此,涉及外牆面變更的防墜設施,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如有約定或決議可設置防墜設施(如對象或構造型式)者,得依該社區共識設置辦理。

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同時依第40條之規定,管理負責人亦準用之。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應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而不可以擅自對住戶斷水斷電。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由此可知,除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基本上是可以飼養寵物,不過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停車位依法規定分三大類?關於大樓停車位的使用問題QA解答

I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佔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機械停車位規範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如果外牆上的冷氣突出於法定空地,不僅會破壞建築物的通風、採光,也將使防火空間變為狹小、封閉,於火災發生時導致熱空氣無法快速宣洩,容易造成煙囪效應而使火勢變為猛烈,對公共安全顯然有影響。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內政部72年4月1日臺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但是,下面這判決又說,從停車場之空間規劃觀之,使用執照覈定之使用目的顯然是專供汽車停放之用,要非供停放機車、腳踏車之用,故若欲供停放汽車以外之目的使用,即與使用執照覈定之使用目的不符。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製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看到上面內容,這個判決是說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所以住戶請求法院同意機車可放在停車位,但是法院沒有允准。 筆者多年來在立法會參與樓宇管理及維修保養的政策和法規制訂工作,亦出任市建局非執行董事,留意到本港不少業主缺乏定期維修保養樓宇的概念,更會出現問題都不處理;部分舊樓業主甚至抱持與其花錢做維修,不如等待收購重建的錯誤心態。 此外,法院也指出,管委會拒絕住戶增設充電設備甚至要求拆除,係為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並非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且公有充電設備之普及亦未造成所受損失甚大或妨礙使用電動車之情形,故不構成權利濫用。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政府利多盡出、房東不買單?專家:根本芭樂比雞腿

法律訴訟雖然有點曠日廢時(通常至少6個月至1年時間),不過一般會走上法院的案件,都是管委會已經屢勸不聽、無法協商的狀況。 當然有些管委會會請律師發律師函警告住戶的狀況,有些住戶看管委會找律師,要認真走法律途徑後,反而會比較願意配合清空。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2025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政府打房政策一波波,房價不跌反升,今年在非六都區域的新案價格也創高價,不僅低於2字頭的新案幾乎絕跡,根據預售屋實價揭露資料,彰化縣、雲林縣、宜蘭縣、嘉義市及苗栗縣,年住宅預售最高成交價約在每坪44∼47萬元,不過成交的面積落差大,最大接近60坪,最小僅15.87坪。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總監郎美囡表示,這些六都外區域過去房價低,房市主力以透天為大宗,這幾年土地價格漲,建商推案轉向大樓及華廈,買方因房價漲、透天總價過高,改買大樓型社區,且不只新案推出的類型出現轉變,坪數規模也越來越小。 今年前三季,電梯大廈的申貸件數比透天厝多出足足3倍,毋庸置疑是目前市面上最受歡迎的主流產品,對此,黃勝暉指出,與透天厝相比,電梯大廈主要有入手難度低、和社區管理品質優兩個方面的優勢。

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社區內的停車位專用權問題

至於私人發展商,現時正值樓市下行,商界對於收購舊樓作重建發展,涉及長時間和巨額投資需承擔風險,較以往審慎。 若業主一心等待重建而忽視維修保養大廈,恐怕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不單令居住環境逐步惡化、影響生活質素,更甚是構成危險。 筆者在地區工作多年,知悉部分舊樓居民抱着單位有可能被市建局或私人發展商收購重建的想法,不願投放資源做好維修保養,對樓宇失修問題置之不理。 因此,政府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對逾期未遵辦驗樓及驗窗通知、修葺令和勘測令,以及僭建行為和其他違規建築工程,簡化檢控程序及降低檢控門檻,實屬適當的時機。 發展局早前指出,本港有逾2700幢樓宇逾期而未遵辦強制驗樓下的法定通知,約三分之一甚至未委聘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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