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王先生主張其原將房屋出租,月租2萬元,租期尚未屆滿,惟因房屋漏水不適人居,房客乃提前解約,致王先生受有例如8個月之租金損失(共計16萬元)。 此外,前租約租期屆滿後,亦因漏水未能「以原租金月租2萬元」再行出租,此租金損失亦可請求。 王先生可提出提出租賃契約、提前解約證明,必要時並請房客到庭作證以為憑據(臺北地方法院88度訴字第1994號、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在可能性的權衡下,證明滲漏源自被告的物業;被告人則不用證明滲漏源頭不在其單位,亦不用證明他沒有做成滋擾。
特殊的是,在部分涉及維持公共環境、消防器材等維護時,政府得視情況,依照該時政策予以補助之。 而為了找出漏水原因進行勘查或是修繕,如果有需要進入到他人住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47條規定,依法是可以進入他人屋內,他人不得拒絕,若拒絕配合可請主管機關協助,主管機關可視情況開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或是直接提起訴訟由法院命其配合。 有關連棟透天牆壁漏水責任歸屬,可以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基本上,如果漏水的地方是共用牆壁,修繕的責任歸屬就會是共用牆壁的雙方;如果漏水的地方牆壁是單獨使用,修繕的責任歸屬就會是使用的住戶。 不過,如果共用牆壁漏水的原因,是可以歸責於特定人,那就是造成漏水的人要負責。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下鄰居說他家漏水,要我負責出錢維修,合理嗎?--談公寓大廈抓漏與維修費用的分擔
作為市建局一員,筆者十分認同施政報告中表示,面對市區及樓宇老化,必須雙軌推進樓宇重建和樓宇維修,透過復修延長樓宇壽命,減慢城市老化,比重建更為關鍵。 因此與其守株待兔,筆者建議業主不如坐言起行,積極尋求政府及市建局在樓宇復修上向業主提供的資助和支援,主動做好維修,才能住得舒適安心。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如果漏水位置是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像是健身房、樓梯間、大廳等提供給所有集合住宅住戶一同使用的公共區域,而且漏水不是因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行為所造成的,而出於管路自然老化脆裂或天災等原因導致破損,那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必須負責處理。 此時維修或抓漏費用就是由集合住宅的公共基金支出[4],如果沒有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則這筆費用就要由各個區分所有權人按照共有法律關係所擁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後進行分擔[5]。 三、住戶有配合修繕的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漏水要找誰求償?樓上漏水樓下如何要求賠償?
由於上法院打官司所需花費的時間很多,而且需要負擔的費用還包含:法院裁判費、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以及律師委任費用,均為不小之開銷,這邊建議大家,如果遇到漏水問題,可考慮在不影響對方的前提,盡可能自行修繕,如果真的決定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則要仔細評估之後需耗費的時間和金錢有哪些。 首應判斷者係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 上述相關漏水問題及相關法律僅供參考,應建立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為宜;即住戶經告知樓下鄰居有漏水問題,最好主動面對問題及處理,建立良好典範,鄰居和睦相處是最珍貴的情誼。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漏水糾紛層出不窮,影響鄰居和睦關係,一般住戶並非具備專業抓漏或相關專長,而常因漏水問題造成彼此不愉快。
房客不願理會,可以請屋主向房客提出民法429條,請對方配合修繕,至於房東和房客間是否應該提出補償措施,則可以依施工對房客的妨礙程度為依據。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其實不論是透天厝、公寓或是中古屋,住久了多少都會遇到漏水問題,或多或少也碰到類似問題,而在瞭解漏水相關訊息之後,還是有點搞不懂嗎? 最後當然還是會釘天花,只是覺得坑坑疤疤留著,還有一些舊水漬痕跡跟白樺痕跡,擔心日後潮濕會不會容易滋生黴菌,或是會再掉屑…… PS.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土地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者,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之。 第三十一條 施行細則漏水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 四、未依覈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者,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之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 首應判斷者係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
- 確認歸責於何人,均為重要之點,如由何人所致,均未明,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 早前本港市區發生多宗舊樓外牆混凝土或批盪剝落並從高空墜下事件,損毀汽車和傷及行人,引起社會關注。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以在1到2年的任期內決定讓主委可以做多久,並且可以連任1次;但如果沒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決定任期,主委的任期就是1年,只是同樣可以連任1次。
聯辦處會根據相關法例賦與的權力調查有關滲水個案有否違反法例的規定。 倘若沒有確實證據顯示該個案違反相關法例的規定,聯辦處便無法律依據採取執法行動。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筆者在地區工作多年,知悉部分舊樓居民抱着單位有可能被市建局或私人發展商收購重建的想法,不願投放資源做好維修保養,對樓宇失修問題置之不理。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上漏水,屋主不處理怎麼辦?四個步驟解決棘手問題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以在1到2年的任期內決定讓主委可以做多久,並且可以連任1次;但如果沒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決定任期,主委的任期就是1年,只是同樣可以連任1次。 住戶對於第8條所訂公寓大廈設備,未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而有變更行為,管委會應制止並報請管委會主管機關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提到,發生漏水的原因若可以歸咎某一住戶,那麼責任和費用就會交由該戶負責,共同管線也比照辦理。 舉例如樓上住戶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因施工不慎導致水管破裂,費用就會由樓上住戶負擔。 若是由管委會負責的公共區域,原則上修繕相關的費用,會交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然而,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有另外約定時,則依照另外的約定為定。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三、漏水誰負責?因「漏水原因」而異
而過去3 年,屋宇署每年接到約7000宗樓宇欠妥的舉報,當發現欠妥的地方如牆壁出現裂紋裂縫、混凝土剝落及外牆飾面破損等,署方會向業主發勸喻信,有需要時亦會發修葺令或勘測令。 惟部分大廈業主反應不積極,甚至有些個案在收到通知後逾10年,仍未跟進。 針對舊樓日久失修問題,行政長官在上月公佈的施政報告中,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管理條例》,透過加強法例規管,扭轉業主忽略樓宇管理及維修保養的局面。 惟不論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第216條之規定處理?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或鄰居漏水問題權責到底該如何歸屬?如何處理?
此外,在實際情形中,經常有否認或不相信抓漏公司所做判斷的情況,所以訴訟過程中,別忘了鑑定程序也很重要,包含鑑定單位的選擇、鑑定項目等,建議可搭配專業律師的幫助,纔能夠在過程中,找到最自己最有利的方向。 原告人根據普通法就滲水滋擾事故提出民事訴訟時,必須證明(1)滲漏源自被告人的物業;及(2)被告人對其物業滲水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 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編印了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DIY家居滲水簡易測試》小冊子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介紹偵測滲水源頭的方法,業主可參考此小冊子的檢測方法,與鄰居協力解決問題。 在確定構成衞生妨擾的滲水源頭後,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予有關人士,規定在指明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另加每日罰款200元。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上漏水了!一定是樓上的錯?住戶能拒絕查驗嗎?
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聯辦處會終止介入。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雷皓明、張學昌(2018),《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一般人通常會認為一旦出現漏水,就是樓上要負責支付樓下修繕和抓漏的費用,其實並不一定,應該要回歸到漏水的原因出在哪裡,來決定費用的分擔。 可見,業主如在重建過程中對樓宇失修問題掉以輕心,不作適時和妥善維修,不單住戶的安全成疑,對於他人的人命或財產損失,依然要承擔責任。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法律問蘋果
處理滲水舉報時,調查人員需要各方合作,以便進入舉報人單位及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測試和收集證據,以確定滲水源頭。 對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聯辦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所需的時間可能因而延長。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不論是透天厝、公寓大樓或是中古屋,住久了多少都會遇到房屋漏水問題。 」乃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如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定作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牆面、樓面的漏水問題不是自然造成,而可歸咎於上下、左右的某一戶鄰居,例如:裝潢、排水孔堵塞不清理,那就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如:「另行租屋所生之租金支出」、「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額」、「搬家費用」、「因漏水而無法出租之租金損失」(如本案例事實五樓區權人A君因漏水而無法續將房屋出租予小正之租金損失)等。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房屋漏水爭議(一)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了什麼?
因此,政府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對逾期未遵辦驗樓及驗窗通知、修葺令和勘測令,以及僭建行為和其他違規建築工程,簡化檢控程序及降低檢控門檻,實屬適當的時機。 搜索票的開立、法律效力和有效期間、無令狀搜索的法律依據、執行與扣押程序,以及應對警方搜查時的合法權利和義務。 搜索票的開立、法律效力和有效期間、無令搜索的法律依據、執行與扣押程序,以及應對警方搜查時的合法權利和義務。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
答: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 並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如懷疑滲水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應盡快與有關住戶商討,要求調查滲水原因和進行維修工程,解決滲水問題。 必要時聘請建築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條文要求負責人士停止滲水,甚至提出索償。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施行細則漏水: 漏水?地磚膨共?這些情形可向建商或設計師免費求償
聯合辦事處提供一站式服務,處理樓宇滲水投訴,負責執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的相關條文,制止滲水情況。 家中漏水不僅會導致傢俱、線路損壞,那揮之不去的溼氣也會導致身體健康出問題。 若漏水的原因在自家,花錢消災就能回歸平靜生活,但若漏水原因是鄰家管線,鄰居又來個相應不理,對身心都是種折磨,令人瀕臨崩潰邊緣。 如果你正面臨這種理智快斷線的窘境,快快依循以下步驟,解決棘手問題吧。 ►如公共管道間內部公共排水管路漏水,屬共有部份,需按比例分負費用。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牆壁漏水責任歸屬可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施行細則漏水 第六條 施行細則漏水 下水道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者,下水道機構得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設置下水道設施用地。 房屋如非王先生居住處所,平日係供出租之用,漏水確實造成房客提前解約(終止租約),及日後出租不易之損失,應認王先生受有此部分損害。 網路上有不少網友分享,遇到自家漏水最麻煩的問題,就是鄰居不配合抓漏和修繕,尤其當住在公寓大廈時,樓上有漏水問題時,遭殃的往往是樓下住戶,而有很多人總會認為,自己家沒漏水,有問題的就不是自己家,導致遇到漏水問題的人遲遲無法解決問題,更甚者還影響了日常生活品質。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業主一旦忽略日常樓宇管理工作,很可能縮短樓宇壽命,大廈因而日久失修造成人命傷亡時,業主便有可能要共同承擔相關法律後果。 筆者多年來在立法會參與樓宇管理及維修保養的政策和法規制訂工作,亦出任市建局非執行董事,留意到本港不少業主缺乏定期維修保養樓宇的概念,更會出現問題都不處理;部分舊樓業主甚至抱持與其花錢做維修,不如等待收購重建的錯誤心態。 因此,筆者十分支持政府推進上述法規修訂,透過立法,加強業主正視樓宇安全隱患。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2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4樓房屋修繕漏水,並應給付原告修復費用79,228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漏水發生在共用部分:例如外牆、共用管線破裂、頂樓平臺滲水,則由管委會負擔。 若沒有管委會時,就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即住戶),按照共有之比例分擔,但如果是可歸責於其中一位住戶導致需要修繕時,例如該住戶在頂樓平臺種植花草,導致損壞樓地板、漏水,則單獨由該住戶負擔。 鑑定,漏水的原因是公共管線施工不當所造成,或是漏水處涉及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纔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管委會以社區公共基金給付修繕費用。 因依法應以「重度決議」之程序為之,而僅採一般決議之方式者,其決議亦非合法。 況且,因頂樓公共設施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費用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66號、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其決議僅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亦非合法正當。
如確定滲水源頭,將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遭檢控。 備註: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市警四分局指出,賭博案件為選前重要治安工作查緝重點,分局藉由社區警政通報網及多日情資蒐集後,向臺南地院聲請搜索票獲準,今天凌晨2時30分許,督察組、育平派出所連同保安警察大隊支援共21名警力,前往安平區某公寓大樓租戶搜索。 宜蘭縣頭城外澳地區也是飛行傘運動熱門地點,縣府2年前公佈無動… 吳驊珈更表示,安樂市場防空避難室遭棄置家庭垃圾、積水問題,恐有登革熱疑慮,經過市府協助,屋主已經配合改善,但公廁爭議引發民怨,希望市長解決,讓傳統市場聚落一齊朝向乾淨家園努力。
施行細則漏水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如果管線破裂係因自然老化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情形所造成,修繕責任及費用應按管線位置,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兩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又如果管線破損是因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造成,例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進行裝修工程時,因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就要單獨負擔這筆修繕費用。 另,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即便管線埋設在共同壁或樓地板間,惟該管線如僅由某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其並未適當維護更新管線,導致發生漏水時,亦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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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的,這只是理想的解決步驟,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討論,像是樓上漏水找不到人、樓上住戶不想處理等等,這些情況該如何處理?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如果漏水問題是由樓上住戶所產生,這時漏水問題就要由樓上住戶來處理。 那如果漏水問題是因為整棟大廈水管老舊而發生,那雙方住戶就得找專業技師如抓漏師傅、防水技術協進會師傅或土木結構技師公會師傅來做專業評估。 畢竟住戶們也是經由肉眼進行簡單判斷,通常是無法準確知道究竟漏水問題怎麼產生,所以交給專業來判斷會是最好的選擇。
造成漏水的因素有很多,而浴室經常成為問題點,以下為你整理浴室出現漏水的原因與解方,避免成為害樓下天花板漏水的住戶。 最糟的情況是,雙方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共識,這個時候被漏水所困擾的住戶,只能委由律師協助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假如是同層住戶的牆壁漏水,由共用牆壁的住戶一起負責;而上下樓地板漏水的話,則是由上下樓住戶負擔。 只有確立被告人對滲漏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以及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補救行動,被告人才須賠償原告人。 如您的鄰居延遲告知您的單位可能是滲水源頭,除非您對滲水有實質或推定認知,否則只有在他投訴後,您纔有責任賠償滲水導致的損失。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房屋漏水的修繕責任-林正椈律師、王耀緯律師
但不論是什麼原因導致樓下出現漏水問題,在雙方共同攜手解決之後,後續的樓上漏水維修工作也非常重要,畢竟沒人會一直想花錢進行賠償或修繕。 但當你想要確認公寓天花板漏水責任問題,樓上住戶卻拒絕讓你入內檢查,這時千萬別慌張!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施行細則漏水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否則得視情況提出告訴。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修繕漏水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製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A. 滲水的常見成因是甚麼?
確認歸責於何人,均為重要之點,如由何人所致,均未明,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網友因為深受漏水所苦,已對生活產生許多不便,之後拍下了天花板水泥牆慘狀的照片,並寄存證信函給樓上鄰居,打算透過打官司解決,最後樓上鄰居怕麻煩,另外遷了熱水管線在外牆,而天花板管線的問題則變成網友自己解決,儘管沒正式打官司,但最後和樓上鄰居變成完全不打招呼的陌生人。 假如聯合辦事處認為個案涉及違例,處方人員可進行基本測試,如檢測單位內的喉管和衛生設備,並按需要聯繫樓上或毗鄰單位的住戶,進行更多測試,如色水測試、水錶流量測試、喉管反向壓力測試及濕度監測等,以調查滲水源頭。 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維修大廈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懷疑滲水源自大廈的共用地方,受影響的住戶可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求助。 樓上漏水提告後,想要成功打贏官司,漏水鬧上法院確定樓上責任必須賠償,需要確實蒐集證據,越詳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