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政府不時以「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租務管制條例2025 150%。 《1921 年租務條例》原訂於 1922 年 6 月 租務管制條例2025 30 日失效,及後被延至 1926 年 6 月 30 日。 而由於經濟環境轉差,空置率上升,因此港英政府認為有關管制已非必要,故容許《1921 年租務條例》自動失效。 不過,小組成員之一的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則持不同意見,坦言對今次方案「無眼睇」,再次強調「2+2」續租權如扭曲市場,業主要被逼出租單位予與不合適的租客4年。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則不納入租管條例保護,包括寮屋、村屋。

對於方案不設起始租金,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表示,由於在條例生效前簽訂的租約將不受規管,他擔心於條例生效後,業主於過渡至新租約時會加租。 觀塘劏房居民關注組組織者陳穎彤亦批評,政府並未聽取民意,仍然將加租上限設立在15%,擔心基層難以負擔。 政府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可行性,並已提交報告。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6日)舉行記者會,進一步交代落實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工作。

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有租客條例生效前被大幅加租 業主質疑無良租客更難趕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租客會獲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租期則固定為兩年,期內只可減租不可加租。 租務管制條例 租期首12個月過後,租客可給予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而業主則不可在期內提出終止租約。

  • 在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續租時業主的租金加幅,不可多於差估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佈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
  • 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 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也受限制,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佈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5%為上限。

他懷疑自己被濫收水電費,但無奈業主沒有公開總賬單,加上感覺另外兩戶劏房住客想大事化小,故難以收集各戶的收費情況和業主對質。 強哥亦有朋友兩年前向水務署舉報業主濫收水費,但因為無法提供水費單據舉證,最終檢控失敗。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租務管制條例 若業主沒有合理辯解,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內未提交租賃通知書,被定罪後會被罰款1萬元;若是持續罪行,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此扣押令屬於單方面的申請,租客無法為自己抗辯或作出陳述,目的是避免租客獲悉業主申請扣押令後,立即撤走屋內財物。

租務管制條例: 租金管制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傢俱、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租客有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租住物業的責任。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法案落實劏房租務管制,法案如在本立法年度內通過,最快可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實施。 這個承諾其後獲擴展至在 1978 年 1 月 1 日至 租務管制條例2025 1978

  • 她認同政府正視劏房問題是好的開始:「政府行出了一大步,我們都認為(租管)一定有好過無。但當中都有不少地方可以改善。」她敦促政府應至少每兩年檢討條例一次。
  • 而員工宿舍、房委會或房協等持有的租賃、過渡性房屋、青年宿舍,都不會納入保障。
  • 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
  • 政府預料,若立法會可以在本年度通過,會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3個月後實施,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並由差估署執行條例。
  •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建成的樓宇。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同時,《1963 條例》容許業主申請收回物業,以作重建或供近親居住之用。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 另外,只涉及金錢瓜葛的租務問題,就需要依靠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索償,申索上限為 $75,000。 而為應付 1960 年代初租金水平急升的情況,立法局在 1962 年 4 月通過《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簡稱《1962 條例》。

租務管制條例: 政府就劏房租務管制將提法案

而員工宿舍、房委會或房協等持有的租賃、過渡性房屋、青年宿舍,都不會納入保障。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你在物色住宅時及簽訂租賃協議之前,也須注意若干事項,以下文章給你一些承租住宅物業的提示。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臺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陳帆說,當局主要考慮到居於這類劏房的租客可能較居於一般住宅大廈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 「政府(租管)條例,我覺得用幾個字形容:紙老虎!」對強哥而言,起始租金纔是關鍵,但新法例卻沒有涵蓋。 社區組織的職員曾參照應課差餉租值為強哥估算,發現他租住的劏房租金市值僅3700元。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她剛入住時與業主簽了兩年合約,2021年3月已到期,雖然她以原有條件繼續租住單位,但並沒有正式簽署續租合約。 同年11月,業主突然聯絡楊女士,以租管條例通過為由,要求在2022年1月條例生效前簽下標準合約,並加租1,000元,加幅約17%。 楊女士一向準時交租,與業主關係不錯,豈料在加租一事上,業主斬釘截鐵地說「冇得傾」。 至於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條例規定業主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

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如你選擇委託地產代理,則須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跟代理澄清有關的委託詳情,例如佣金數額及繳付期限。 陳帆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政府今日已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參考資料摘要。 另外,方案規定,在「2+2」租約年期中,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以15%「封頂」。 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當「2+2」的4年租約完結後(即在2年的租期完結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業主亦能重新擬定新租約,當中的加租幅度不受規管。 政府預料,若立法會可以在本年度通過,會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3個月後實施,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並由差估署執行條例。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臺

不過,劏房租務管制並非包涵所有種類的劏房,當中寮屋等則不受惠。 此外,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加租幅度最多可達15%,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 有團體擔心,加租幅度過多,更擔憂在無起始租金及「空窗期」下,業主會先行加租。 如果合約並沒有列明收回合約的權力,根據租約條例,業主亦可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但是隻限於住宅單位。 業主需要在終止合約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租客,提出其違約行為並要求賠償。 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四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

租務管制條例: 起始租金需從長計議 目前管制屬溫和

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臺屋將受惠。 陳帆指,雖然受條例涵蓋,但政府並非將非法劏房合法化,強調租管不會影響相關部門的執法行動。 《業主與租客 (綜合) 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臺屋將受惠。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租務管制條例: 執行部門

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租務管制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直至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陳帆表示,起始租金必須要有基礎,並要先有客觀、科學化、透明的數據庫,當中需要花時間處理,「唔係唔可以做,而係需要有方法、需要有過程去做。」他又指,不希望有業主乘人之危。 換言之,租管尚有一段時間才實施,坊間有不少人擔心出現「空窗期」,不少業主會趁實施租管前加租。 陳帆今日解釋,討論劏房租管已有一段長時間,又形容有十年多,「所以空窗期如果存在,已經存在咗,並不是今天講時先出現。」他又指,根據他們的瞭解,現時趁機加租的情況並不顯著。

租務管制條例: 簽訂租賃協議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今次劏房租管雖對住戶來說是多一份保障,但仍有缺漏,例如業主在法例生效前加租,盡用第一份租約不受管制的政策隙縫,令住戶百上加斤。 因此,劏房租管仍有優化空間,包括管制租金水平,訂立起始租金等。 同時,希望政府及社會繼續關注劏房家庭所面對的其他問題,為他們設立更多支援政策及服務。

鍾姑娘和聯席成員接觸過近千戶油尖旺區劏房租戶,發現約九成劏房租戶都曾被濫收水電費。 租管條例生效後,濫收水電費個案由差估署執法,但她擔心執法效力有限,差估署權責有多少,處理投訴需時多長,政府都未細緻交代。 她認同政府正視劏房問題是好的開始:「政府行出了一大步,我們都認為(租管)一定有好過無。但當中都有不少地方可以改善。」她敦促政府應至少每兩年檢討條例一次。 年約50歲的楊女士,一家四口租住劏房十餘年,兩年半前搬到荃灣一間180呎的劏房,月租6,000元。

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涵蓋工廈劏房、天台屋等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建成的樓宇。 另外,政府在 1977 年 11 月進一步修訂第 II 部分的管制內容,將加租因數由“四”下調至“三”。 條例規定「2+2」的4年租約年期,而於首兩年的租約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要找到合適的住宅物業,你可直接與物業業主接洽,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幫忙。

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 規定每次加租10%封頂

此外,政府認為在非住宅市場實施租務管制,會變相補貼了個別產業,進一步偏離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其後,因應房屋供求情況得到改善[9]和租務管制被認為會窒礙新落成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政府決定該項管制應於 1966 年 6 月 30 日失效。

若以有4間劏房的單位電費計算,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 而若業主要求租客繳付,或從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以外的款項,同樣有機會構成罪行。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包括寮屋、村屋,則不被保護。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臺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私人後巷、庭園、於私人或官地的違例構築物等亦不被涵蓋,因它們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

租務管制條例: 終止租賃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你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此外,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 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也受限制,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佈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5%為上限。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可否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

雖然有關的賦權法案於 1979 年 6 月 6 日獲得通過,但部分立法局議員表示對當時不受管制的住宅租賃(即豪華住宅租賃和機構租賃[13])租金急升的情況十分關注。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當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政府早前建議將加幅上限由15%下調至10%「封頂」。 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租務管制條例: 宣傳短片和聲帶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在 1970 年代初,政府認為應制定機制,使受管制的租金水平逐步上升至與市值看齊,以避免當有關管制失效時,租金水平會急劇上升。 同時,《1973 年住宅樓宇租住權保障和租金凍結條例》亦獲通過,暫時凍結租金六個月,並為所有當時不被納入租務管制法例下的戰後住宅樓宇提供六個月的租務管制#租住權保障,直至立法局制訂較長期的管制措施為止。

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若業主加租時,幅度高於上述法例規定的上限,租客可以作出投訴。 而條款列明,若業主出現相關情況,租約會自動跟照首兩年的條款,包括租金,即業主反而無法加租。 但新法例起碼令租戶增添法律保障,且政府有資助民間團體協助劏房租戶處理租務問題:「就算租戶不肯出頭,團體也會幫他們出頭。」他相信團體亦會提供租屋與新條例的資訊,甚至收集無良業主名單,改善坊間資訊的透明度。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第 117 及 126 條,法律為了保障業主收租的權利,規定如果租客在交租到期日後十五天內,仍未能繳交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或終止租賃。

租務管制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租務管制條例2025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他認為業主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處理租客刑事破壞和滋擾的問題,不擔心大量業主離場。 小組曾評估,業主還原劏房並出售,成本很高,加上經營劏房的利潤依然高,預計劏房供應不會減少。 佘慶雲總結多年經驗:「告人很煩的,通常都等一年約完了就趕他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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