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穎豐說到,他原先在基隆的學校服務,在偶然的機會帶隊到臺東比賽,他驚豔臺東的孩子打起棒球就如同他們唱歌般,個個都是天生好手,不論是球感、打擊、運動神經都非常優秀,各方面的協調性極佳。 加班倍率2025 因為校長任期及家庭等因素,方穎豐請調至臺東任教,之後便積極籌組棒球隊,想一圓棒球夢。 加班倍率 對棒球如此執著,並不是因為以主流價值觀而言,棒球隊可培養孩子的團隊精神、對挫折的容忍力、強大自己的心理素養等。 他帶領球隊並沒有過多複雜的想法,純粹因為孩子喜歡棒球,那就讓他們好好打棒球。

但是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計算,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這是唯一不同。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僱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纔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加班倍率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HR每月發薪,只要依步驟確認員工、薪資(月薪或日薪)、勞健保、出缺勤、請假加班等資料,系統會一步一步自動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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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基本工資變動也連帶影響健保、勞保、就保,以及勞工最為關心的加班費調漲。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計算加班費,請病、事假等等最重要的依據,原則上就是原本的月薪總額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例如月薪36,000元,除以240小時為150元。 加班倍率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1HR薪資系統串連薪資與差勤資料,自動計算本薪、獎金、加班費、各項福利津貼、勞健保費、所得稅、遲到及請假各項扣款,支援每月固定、非固定薪資發放,簡化計薪作業。

  •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俗稱做1給8),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也就是1.34、1.67倍。
  • 勞基法加班補休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僱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 總而言之,因為特殊情形停止勞工假期應該是非常少數、極端的狀況,除非有萬不得已的事由纔可因此而讓員工加班,否則被認定不符法定要件時,就有可能面臨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了。
  • 根據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張家五兄弟中的老大張進德、老二張進龍、老三張育成以及最小的弟弟張偉聖,都在職棒的領域中有不錯的表現。

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 加班工資1月22日至24日 (初一至初三)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於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月21日 (除夕) 、1月25日至27日初四至初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小宋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獎金+住房補貼+項目補貼。 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加班倍率: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答: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勞工於平日之3月2日加班4小時,該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2012年10月17-18日,香港立法會就「立法規管工時」議案進行辯論及投票。

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平時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爲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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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依法要求勞工配合出勤。 加班倍率2025 「休息日」一般來說,當日不出勤也是有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出勤,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因此,休息日的前2小時加班倍率為1.34,第3~8小時加班倍率為1.67,超過8小時候之後,再延長加班的第9~12小時加班倍率為2.67。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僱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僱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②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是否支付加班費,需看單位所在地的執行標準,有的城市不支持,有的城市是支持的。
  •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時,僱主才能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這是合法的,給予加班費1倍+一天補假。
  •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16日宣佈,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僱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加上加班費。
  •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僱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僱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基法加班補休 答: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僱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該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加班倍率 若僱主因為公司裝修問題有工作日與休息日週間更動之需要時,應與勞工協商,並經勞工同意始得為工作日與休息日之調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加班倍率2025 第六,原本勞工特休假只要在該年度終結時未休完,就給工資作為補償,此次修法給予彈性,只要經勞僱雙方協商同意,就可再多遞延1年。 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僱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加班倍率: (三) 加班費試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 第四十一條 加班倍率2025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非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依照員工實際加班工時支付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 用人單位採用包工時方式是由於工作量使工作時長可控因素所致,通常員工加班工時不高於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 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固定支付員工極限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註明: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則不再另算)。

加班倍率: (一)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佈、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不過,坊間常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不少事業單位仍然維持補休制度,但勞基法並未規定補休時數要按比例加成,衍生爭議。 加班倍率 草案明定,補休須以實際加班的先後順序使用,舉例來說,1月9日加班2小時,1月10日加班3小時,日後補休的使用順序亦為1月9日2小時加班時數為先,10日為後。 (中央社)勞動部表示,「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已經上線,有問題的民眾都可以上勞動部網站查詢。

加班倍率: 加班

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他說,前五家公司分別用了三年和四年的時間,而北京公司還是在疫情影響下,只用了兩年三個月就實現了盈利,今年10月份已經實現年度盈利了,“這是非常不容易的”。 黃洪說,在疫情影響下,比如高管的審覈面談採取了遠程視頻的方式來解決,而如果不採取這項靈活措施的話,可能要等到今年上半年纔有可能批出來,光這一項舉措就省了兩年多時間。 少棒隊球衣上繡著「惜福」二字,源自於最早支持他成立棒球隊的贊助商洪百吉先生,洪百吉不要方穎豐在球員球衣上印上企業名稱,而希望以「惜福」代替,讓孩子懂得感恩並珍惜所得一切來自眾人的力量。 十年前,安麗與方穎豐因為「小夢想 大志氣」追夢計畫開起合作機緣。

加班倍率: 休息日的加班計算方式

為了帶領球隊,他開始研讀棒球相關書籍,請教棒球教練、前輩,仔細、認真地觀看每一場棒球比賽。 初期,棒球隊出賽常常十比零提前結束,方穎豐在球場告訴自己,「孩子在球場的每個成長階段都是重要的,我應該要對這些孩子負責任,我一定要在這紅土球場站起來。」約十年的時間,他不僅讓球隊拿到臺灣區比賽的第一個冠軍,還成為球場常勝軍。 Swingvy 預設的加班費規則有兩個:無加班費之加班、依勞基法設定的加班費規則,所有工時羣組裡的員工皆被預設在無加班費之加班的規則裡。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加班倍率: 勞基法加班補休: 僱主要求先簽加班一律換補休同意書? 職安署:違法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黃維琛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僱 …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加班倍率: 薪資、投保 批次匯入

為什麼我們要用1.34、1.67下去計算加班費,而不是使用1.33、1.66呢? 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要直接進位使用1.34、1.67計算,才能符合法規。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1.於休息日加班2小時內,依工作日時薪加給至少1又1/3。

加班倍率: 基本工資」調漲!教你算調整後的加班費

勞基法加班補休 勞基法加班補休 加班倍率2025 加班倍率2025 答:企業採加班時數總量管控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僱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 加班倍率2025 例如,勞僱雙方協商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至107年6月30日止為一週期;下一週期自1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日前邀請勞動部報告並備質詢,立委蔣萬安質詢時問到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僱主是否要再多給本薪? (中央社)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16日宣佈,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僱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加上加班費。 再次強調,此次修法,並未變更加班費率部分,所以仍要加成計算加班費。

而棒球運動在臺灣的發展又剛好有職業球隊,所以就以打到冠軍、打到職業隊作為夢想與目標。 他以「築夢踏實」的精神,期望從一場場比賽中,為這羣孩子建立生活的態度,面對困難、阻礙如何再站起來。 談到少棒,許多人一定會立即聯想到臺東,因為不少優秀的棒球選手都來自臺東,其中少棒之家更可說是棒球選手的育成中心,如中華職棒統一獅的左投林詔恩、U12世界少棒錦標賽季軍成員簡紹翔。 而培育無數小小球員追夢的少棒之家,背後的重要推手則是在少棒界有「棒球校長」之稱的方穎豐校長。 前2小時加給1又1/3,之後加給1又2/3,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以此類推。

加班倍率: 怎樣算「加班」?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加班倍率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題目中,A與僱主於2018年3月31日約定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於勞工發生加班事實後,始得由勞僱雙方約定補休之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第24條第2項規定 加班倍率2025 ,勞僱雙方約定補休期限的最後一天,不可以超過特別休假年度的最後一天,且不可以遞延,沒有補休完的部分,僱主最晚要在補休期限屆滿後30日內發給工資。

加班倍率: 勞動法規定加班費計算方法是什麼?

廖蕙芳說,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僱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勞動部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勞動部表示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僱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修法之後,休息日加班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加班費率為1又1/3,所以是150 X 4/3為200元,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後的加班費是200元。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加班倍率2025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由於有些主管機關不見得有設立網路的通報系統,因此建議有實際需求的事業單位,可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記錄下通報的時間點,避免因為事後無法舉證通報時間而被認定超過法定期限。 4.在臺灣比較有制度的大型企業中,即使有實施加班換補休制度者,大致上不會採取1:1,因為1:1的確有損勞工權益。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爲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爲,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倍率: 計算方式

人事經理放下狠話: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公司就是這樣規定的,你不同意也沒轍。 ②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①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但是很糟糕的是,我聽說1月10日勞動部官員有說,勞僱雙方可以約定未補休時數以1:1的加班費返還即可。 我想這個可能是訛傳,或者官員誤以為當勞僱雙方如果約定成拋棄加班費、改採補休時,依照民法債之更改原則,雙方所存在的債權債務就只剩補休,僱主對於補休不完的勞工就依新的債務(補休)清償即可。 因此,我們以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的前兩小時為例,在平常工作日加班的前二小時,是0本薪+1.34倍的加班費率。 加班倍率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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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若你剛好是在除夕、初一、初四、初五這4天上班的朋友,那麼因為當天性質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僱主應加倍發工資給你。 再者,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性質屬於國定假日,所以依照勞基法規規定,僱主應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勞基法加班補休 放假如果是在除夕、初一這兩天出勤工作,因為是國定假日,依照勞基法僱主應加倍發放工資。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時,僱主才能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這是合法的,給予加班費1倍+一天補假。 月薪制的概念,是不管工作日或休假日,該日8小時是有1天工資的,所以表格裡,已經排除了原本要在月薪裡發的1倍工資,這是屬於額外要加發的,也就是屬於加班費的部分。 也就是隻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而即使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是特休,不出勤也是有1天8小時的本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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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休息日,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勞動基準法修法三讀通過後,勞動部的電話、信箱等都被民眾打爆,主要都是想要詢問特休假跟加班費的問題。 加班倍率 為了要讓民眾清楚瞭解加班費或特休假日數,勞動部網站已經上線「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 廖蕙芳表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修訂「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法條字義既然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顯然是須有平日的工資額。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基數在雙方未做約定時,按照正常應得工資計算。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小宋離職時,公司給他結算加班費卻按照基本工資8000元爲基數來計算,令我同學大爲惱火。 小宋認爲公司在勞動合同中不只是約定了基本工資,還有崗位津貼、績效獎金、住房補貼和項目補貼。 他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加班,怎麼可能拿到的加班工資比實際上班發的工資還要少呢?

②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是否支付加班費,需看單位所在地的執行標準,有的城市不支持,有的城市是支持的。 4、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準。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 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人事經理說公司計算加班費一直以來都是以員工的基本工資爲標準,從來沒有員工提出異議,怎麼就他那麼較真呢?

張家五兄弟中的老大張進德、老二張進龍、老三張育成以及最小的弟弟張偉聖,都在職棒的領域中有不錯的表現。 方穎豐笑說,這是他有史以來投報率最好的招生,不僅一次招到五位選手,而且還有四個在職棒領域擁有傲人的成績。 方穎豐說,張家五兄弟是讓他堅持在棒球教育這條路上,一直往前走的重要因素。 當時球隊有個阿美族的小孩張進德,擁有棒球天賦與極佳的球感,但卻因為家庭因素必須轉學,無法再參加棒球隊。 於是,連族語都不會說的方穎豐,只好帶著學校裡會說族語的護理人員,一同去拜訪學生家長,想勸說張進德的阿嬤讓他繼續留在棒球隊,甚至承諾會提供張進德的三餐、住宿、球具裝備以及生活照顧等。

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是要以每小時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準,只要是「經常性給予的薪資」,包含本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但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範圍,因此不需要納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這個觀念在沒有32條之1的法律規定前,可以如斯解釋,但法律既已明確規定補休不完的時數必須返還原訂加班費時,就不準許再約定成1:1返還,否則就違反勞基法最低基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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