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不論雙方議定的退租條款如何,租客均可最早可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起計,倒數30天前給予業主通知,在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提早退租。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它純粹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個人權益,在其中一方過世便會隨之終結。 加租通知書英文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準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

儘管租約可能規定租客有責任直接向管理處支付管理費,但這責任僅限於業主和租客之間,對物業經理人或其他共同擁有人不具有約束力。 《業主與租客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綜合) 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根據條例第IVA部,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除非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加租通知書英文: 在海外租賃 — 法律衝突

當合約屆滿或終止前兩個月,出租人在不幹擾原則下,租客須準許出人持有書面證明書之人士,在合理之時間內進入該樓視察。 (四)租客遷出時,必須在租期內將屋內的個人傢俬雜物全部搬走以清手續,出租人所屬物品除外。 加租通知書英文 如租客藉故取巧不交回門匙或留下任何物品不予搬走故意阻延時間,在租客遷出後三天以內仍不來取作放棄論。 出租人有權不經警務處及租務法庭等手續而聯同貳名見證人將該些物品出售或棄置,所賣之款作為彌補欠租,如有不足之數,租客仍須負責,不得異議。 反之,如果租客決定接受業主的加租,就應該與業主重新簽訂新租約,列明新租金和租期。 此舉能夠保障雙方利益,免得日後出現租務糾紛,例如爭論租金金額。

建議準租客在訂立租約前應在地產代理陪同下安排到相關物業實地視察。 如果在起租時察覺到肉眼可見的瑕疵,便應妥善作出記錄以免雙方將來對此爭拗。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並就牽涉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先權的制度。

加租通知書英文: d) 繳付租金

倘若雙方最終未能就補償建議達成協議,其個案將可轉交土地審裁處裁決。 實務上,在香港很多業主和租客都會選擇從坊間文具店購買中英文印刷版租約,作為其租約的基礎。 該些印刷板租約載有十分基本和典型的租賃條款,但未必能夠滿足個別實際情況。 有沒有免租期以及免租期的長短取決於業主和租客之間的協議。 向法庭提出申請簡易判決或取得中期付款前,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以瞭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據作出有關申請。

  • 租客有責任以一名合理租客應有的方式使用租用的物業,正常老化和自然損耗除外。
  • 如你已將物業按揭,你必須在出租前先取得承按人(例如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同意,否則你可能違反和承按人所訂立的按揭協議,而承按人可因此收回該物業。
  • 在有關的租約的條款中,業主可能亦曾承諾盡力確保所有受大廈公契規管的各方,均遵守及履行該公契。
  • 定期租賃無限期順延,直至租賃其中一方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
  • 若能在民事標準下證明租客是在地產代理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誘使下才訂立相關租約,地產代理則有可能因失實陳述或疏忽而須負上責任。
  • 如租客預期或需在某些情況下提前終止租賃,不妨與業主在達成首期租賃之前協商,以保障其獲得提前終止租賃的權利。
  •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在租期內獲得了土地的管有權(受限於其他限制有關物業用途的限制性契諾)。

銀行最終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租約可能無法有效保護租客的利益,在這類情況下的租客其實可能成為了侵權者。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同樣是由同一業主擁有,而且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佔用人製造大量噪音。 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非為租客提供絕對保障不會在租約生效期間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幹擾,而僅是保障租客免受業主或透過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幹擾其寧靜和安寧地享用相關處所。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 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

加租通知書英文: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如果相關處所是被破壞而非摧毀,破壞的嚴重程度必須是令處所不適合使用而非單單是殘破或需要維修的狀態。 在法律上沒有標準或決定性的答案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加租通知書英文 業主和租客,就正如法院一樣,須運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常識去衡量租客是否有過失。 緊記租約已經終結,雙方必須小心考慮是否值得和有經濟效益去花時間金錢爭拗從按金中應扣除的數額。

  • 租客不得做出任何會改變出租物業性質的行為,如:摧毀或具破壞性的行為。
  • 如果雙方有簽訂書面租約,當中清楚列明租約的條款,這些不確定性大可避免。
  • 若租住單位為分間單位,由於原本單位已設有電力裝置及獨立電錶,必須先獲得單位業主同意改動現有的電力裝置,以符合《電力條例》規定的安全標準及《供電則例》的要求,纔可安裝獨立電錶。
  • 最明顯的風險是有關租約條款確實為何引發的爭議,甚或有時甚至連業主與租客關係是否存在也可能受爭議。
  • 請注意,就算業主沒有遞交租賃通知書,或沒有將租約加蓋印花,有關租賃仍然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規管,反而業主還有可能需要面對有關的法律後果。

但如租約內並未包含有關禁止租客分租的條款,即使分租單位(或其部分)予其他人的行為並未獲得業主同意,本身亦未必算是違法(視乎租客的分租行為是否違反上述任何政府規例而定)。 由於租賃的效果就是在租期內把物業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因此租客可在租期內猶如業主一樣隨意處置有關物業(但不包括作出非法而導致違反租約的行為),當然也包括把物業分租予第三者。 已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的《2021 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旨在規管分間單位的租賃。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條例的現行其他部分包括有關為租金而扣押財物的第III部;適用於住宅處所的新租賃的第IV部;以及有關收回小型物業單位的第VI部。 不遵守該規定的業主即干犯刑事罪行,可處 HK$2,000 罰款。 反過來說,假如業主在未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把按揭物業出租,業主已違反了有關條款,足以導致銀行收回該物業。

加租通知書英文: Q2. 業主改動咪錶以濫收公用設施收費,有否違反法例?

另外,住宅處所租賃一般含有明訂承諾或按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117(3) 加租通知書英文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不得對任何其他住戶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 如雙方選擇自己行事,便應特別留意簽訂租約時必須跟從形式和程序,特別是有關加蓋印花及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租賃文件的要求。 業主須向法庭呈交一份以訂明格式作出的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加租通知書英文: 租約訂明須在每月1日預繳租金。租期即將在1月15日終止。租客須在1月1日繳交整個月的租金嗎?如要的話,業主要在之後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嗎?

不過在現實層面,這並不可取,亦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在普通法下,除租賃各方另有協議外,固定租期的租賃在租期結束時自動期滿,並僅僅以期限屆滿終止,並不需要任何其他作爲或通知。 或許更值得業主關注的是,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12(1) 條假定隨意租賃於生效時起計1年期屆滿時終結。 根據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第 3 條,除了預先繳付的租金外,租金收入逐日累算並據此按時間長短可予分攤。 「分間單位」(即一般俗稱的「劏房」)指組成建築物單位一部分的處所。

加租通知書英文: 業主有權在交收後丟棄租客留下的財物嗎?

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 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條例並非將在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分間單位「合法化」。 對分間單位實施租務管制並不會影響相關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在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加租通知書英文: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如在該規管租賃被終止的日期(終止日期)當日,租客(分租客)沒有交回該分間單位,終止上級租賃的上級業主,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分租客追討賠償。 如上級業主以書面方式放棄追討賠償的權利,有關規管租賃的業主(下級業主)亦可追討。 如租客已清繳根據有關規管租賃應向業主繳付而仍未付的款項,在該租期屆滿時或該租賃提前終止時,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業主須在收回處所後7日屆滿或之前,把租賃按金免息退回予租客。 如租賃協議中除條例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容許租客可以在租期內終止租賃,則租客受到條例下租賃終止日期不得早於首期租賃或次期租賃中第一年的最後一日的限制。

加租通知書英文: 業主與租客均同意為現有租約績期。除租金外,雙方已就所有其他條款達成協議。有甚麼方法可友好地解決有關租金的問題?

如果給予這種酌情寬免,則分租客可代替租客,猶如租客一樣繼續佔用物業,直至「歸屬期限」 加租通知書英文 屆滿為止。 在沒有處理此類事項的明確條款的情況下,這通常可能意味著租客應付的「租金」涵蓋了業主為單位所需承擔的所有現有或持續的費用,租客可能無需支付額外的費用。 常用的租約包括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及租契(lease)。 雖然租賃協議及租契兩詞經常隨意地在現代被當作同義詞使用(亦經常被統稱為「租約」)及兩者通常都具有約束力,有效性和可在法庭上執行,但兩者的法律意義可能仍然存在一些技術差異。

加租通知書英文: 劏房租管(一):何謂「規管租賃」?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與租客達成處理按金的協議。 單是在租約期滿後把按金交予新的物業擁有人不足以解除業主歸還按金的責任。 當物業交易完成時,業主應確保新的物業擁有人承諾就租客作出任何關於按金的申索作出補償(即業主可不受租客將來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響)。 業主也可以把按金退還給租客,並要求租客另繳按金予新的物業擁有人。

加租通知書英文: 有關執達事務

如口頭租賃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屬規管租賃的所有條件,該租賃亦受條例規管。 相關法定要求及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該分間單位的口頭租賃內。 加租通知書英文 在有關的租約的條款中,業主可能亦曾承諾盡力確保所有受大廈公契規管的各方,均遵守及履行該公契。 也就是說,即使租客並無任何依公契而得的權力,業主也有責任行使其藉公契而得的權力,協助租客制止那位鄰居繼續在深夜高歌。

加租通知書英文: 地產代理可否同時服務業主和租客雙方?

此外,我們將討論租賃週期結束後的續租安排,以及業主和租客在整個規管週期中所需遵守的法律規定。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我們亦有付費服務,只需HKD600,為你及業主或租客提供整個租務流程;我們精通英語,國語,廣東話,能為不同人士解釋整個合約內容及為雙方翻譯。 加租通知書英文 (十四)租客需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由租客之間平攤費用。 如租客欠租超過十五天,或多次催促而仍未繳交水電費等,出租人有權拒絕供應食水及電力給租客。 (十二)租客不得拒絕出租人派遣之人員,在適當時間入屋檢視該樓宇近況或進行任何修理工程。

若租住單位為分間單位,由於原本單位已設有電力裝置及獨立電錶,必須先獲得單位業主同意改動現有的電力裝置,以符合《電力條例》規定的安全標準及《供電則例》的要求,纔可安裝獨立電錶。 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6(2) 條,為期不超過3年而且是按市值租金並且在承租人管有時即生效的租契可以以口頭方式訂立。 同樣,租客亦有責任遵守公契下的限制性契諾(例如,業主不得在其單位內造成任何滋擾或煩擾)。 任何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均可由共同擁有人、大廈經理人及/或法團提出申索。 該大廈經理人亦極有可能有責任對所有業主及其租客實施公契的限制。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例如,分拆或分間單位有可能引致違反政府租契、建築物規例、消防規例及/或大廈公契等(參閱「其他法律問題」)。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蒐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雙方展開的民事訴訟,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到庭作證(條例第120AAZZC條)。

即使租客能夠確立起初跟業主有上述共識,也令人十分懷疑究竟法院會否強制執行有違物業用途限制的租賃協議。 至於租客是否有權向地產代理或業主新索賠償或提出提早解除租約,便要視乎租客是否因失實陳述而訂定相關租約。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事實上,就租務事項來說,很多人在簽署一些標準租約時,不但沒有獲取法律意見,甚至沒有細閱其內容。 為計算補償和津貼額,以及確定何人符合資格領取該等款項或獲得安置,政府會在刊憲當日,委託市建局派員到尚未成功收購的物業單位進行登記調查,以確定各住戶所佔用的面積及蒐集資料。

如現正是要約期,而租客仍未收到業主的次租期要約,租客可以考慮聯絡業主,以瞭解他/她是否已發出表格AR1,而表格在送遞過程中被丟失等。 建議準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約前應先查看大廈公契內容及 (如有需要) 作適當的查詢,以瞭解大廈公契是否具有任何特別限制。 律師在草擬或細閱書面租約時,必定會從法律角度著眼,並以其客戶的利益為依歸。 由香港大學法律系講師和學生的團隊所起草的住宅租約範本現已在社區法網上發布。

加租通知書英文: 租賃協議範本

遵照香港法例第511章《地產代理條例》第45條,你作為租客在委託地產代理承租香港住宅物業前,必須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表格6)。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例子三、雙方議定租客可隨時給予不少於30天的通知終止租約,即俗稱的「兩年生約」。 加租通知書英文 由於租約比條例對租客提供更佳權益,租客無需行使條例所賦予權利,租約的退租條款便得以確立。

視乎租約的條款,若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其他在租約下應繳的金額,或業主因租客未有履行其承諾而蒙受任何損失,業主便可能有權沒收全部或部份按金。 希望以此理由終止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終止租賃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權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租客作出補救(或賠償金錢)。 在終止/沒收租約後,業主可以向法庭(或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的命令。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要求或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維修/保養物業的責任。 加租通知書英文 如果未能遵從要求或命令,業主往往會受到處罰或蒙受其他不利後果(例如政府重收物業)。 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規限的一個月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 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加租通知書英文: XVI.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的補救措施可能僅限於對租客申請禁制令,以禁止任何滋擾或非法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必要依賴租約明確規定的沒收/終止租賃條款以終止租約,以及向租客申索收回管有權。 加租通知書英文2025 如果租約沒有提及,則業主(僅限住宅樓宇)可依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7(3)(d)至(h)條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 請注意,就住宅租賃以外的租賃而言,法例並不隱含沒收租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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