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特委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聽到汽車響號已見控方第一證人下了車,不可能見到控方第一證人(NZ9120)駛前,會面紀錄純屬臆測。 另外,上訴人沒有作供支持這駛前的說法,未經盤問考驗,特委裁判官認為不可信[4]。 特委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紀錄,犯罪的傾向較低。 他強調不會因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而作不利推斷。 控方實際上只倚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特委裁判官認為必須小心考慮。
就算上訴人在這點保持緘默,也不應作不利推斷。 控方指去年8 月31 日下午7 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把車(NZ9120)停泊在壽富街左一線近同樂街,當時已熄了引擎,他與妻子在車上等候朋友。 期間,感到車剒了一剒,發現上訴人(BN886)左車尾撞到他的右車頭,兩車卡住,沒再移動。 他發現防撞桿、呔鈴、玻璃和倒後鏡被撞花和撞凹了。 根據上訴文件冊內的文件紀錄,總共有1份英語和兩份中文的控方案情撮要,每份都有指上訴人建議分單和預留奶粉的事實,證明這指控由始至終是控方的案情[17]。 本席明白上訴人是普通市民,未必通曉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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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重審案件[4],裁判官認為原審時的判刑未必有參考價值[5]。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煽動者,主動提供利益給3名經理,他的刑罰應比涉案經理的刑罰重[6]。 佘英輝律師行2025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的行為侵犯市民買奶粉的權利,而行賄影響公眾利益,必須重判。 考慮過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後,判上訴人3項控罪共入獄6個月。 特委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承認當時在壽富街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突然聽到汽車響號,立即剎停,從左翼鏡見控方第一證人下車拍他的車門,但不肯定是否有碰撞,當場不覺兩車有損毀。 最後,他補充有可能是控方第一證人(NZ9120)駛前撞著他(BN886)。
- 上訴人在休庭前鄭重表示須要補充,但10多分鐘後又怎會突然猶疑,非但不向裁判官提出爭議,反而表示同意案情。
- 第1、2項控罪涉百佳超級市場,第 3項控罪涉屈臣氏公司。
- 根據審訊謄本,兩位控方證人都供稱當時已熄引擎,停在路邊,而上訴人從後駛過期間,他們感覺剒了一剒。
- 佘英輝律師行於2006年成立,於2013年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巿設立代表處。
特委裁判官指出相片[2]清楚顯示碰撞後的位置,兩車互相緊貼。 關鍵是上訴人(BN886)切入左一線時撞著控方第一證人(NZ9120) ,抑或是後者突然衝前撞著前者。 特委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清晰,沒有迴避問題,關鍵證供與控方第二證人吻合,接受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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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訴人原被定罪,判監3個月零兩星期,2013年11月上訴得直,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他改為認罪。 主審法官明顯集中討論會面紀錄是否可呈堂的問題,其他案中的證據與他的裁斷無關,所以從簡。 黃大律師倚賴這判詞中的案情實不公允。 香港評價最高的律師樓包括林志宇律師事務所 佘英輝律師行2025 (尖沙咀分行), 工傷賠償專業服務團隊推薦, 天領地產有限公司, 佘英輝律師行2025 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 世達國際律師事務所等等。
但以上的背景顯示,上訴人有充分機會考慮自己的權利,他的種種行徑與他指被律師誤導的講法不吻合。 上訴人夫婦的講法不可信,本席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佘英輝律師行 律師會出版《法律界名錄》的目的,是方便公眾及律師會會員可以更容易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冊的律師、外地律師和律師行。 佘英輝律師行 《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使用《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作直銷促銷,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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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詐騙報告的列表可以在律師會的詐騙警報網頁上找到。 律師會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當中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會並不會就有關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有知情人士向《香港01》記者透露,今次夜蒲事件中,不止佘英輝、翁繼文兩人在ktv玩樂,當晚還有其他團友在場,團長馬恩國則不在場。 此外,當晚拍下的照片,不只現時傳媒披露的數量。
(b) 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曾建議百佳胡經理以分單方式虛報向上訴人出售奶粉的數量[7],同時沒有證據顯示屈臣氏劉經理替上訴人預留奶粉[8]。 知情人士續稱,該會每次到內地交流,當完成日間的「正經」行程後,夜間便會到娛樂場所如ktv等,大搞私人活動幾乎是「例行公事」,且都有美女為伴。 佘英輝律師行 據《明報》報道指,夜蒲的兩名「一帶一路訪京團」團員,分別為身兼廣東省潮安縣政協的律師佘英輝及交通安全隊高級助理總監翁繼文。 他們在訪京期間一連三晚,在正式行程後光顧KTV夜店,又與性感女子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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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貽信資深大律師指,控方第一、二證人都指意外發生時剒了一剒。 其次,意外時上訴人整架車已差不多越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兩者都支持辯方所講,控方第一證人駛前導致意外的講法。 佘英輝律師行 特委裁判官沒有考慮這些論據。 休庭期間,李大律師與上訴人在法庭外商量,她不在場[11]。 佘英輝律師行 《明報》昨在網上報道指,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於本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訪京團」中,兩名團員律師佘英輝及交通安全隊高級助理總監翁繼文被指夜蒲。 佘英輝律師行 有關報道曝光後,兩人即日辭任該會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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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說,KTV唱歌之事令「一帶一路訪京團」及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被牽連在內,是「政治包裝」,令其深感無奈,要求不要再把誇張失實報道誤傳推廣。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上週到北京舉行「一帶一路訪京團」,日前遭傳媒踢爆有團員一連三晚於KTV夜蒲,與性感女子合照。 事件主角之一的翁繼文今日(5月25日)以個人名義發聲明,列出四點澄清自己為「性情中人」,當日KTV「非常正派」,純粹「聞歌起舞」,否認有越軌或觸摸下體的色情行為。 事件另一主角佘英輝晚上亦發聲明,但內容與翁繼文相異甚大,全文均在道歉。 本席同意答辯人代表馮美琪高級檢控官的分析,碰撞並非單從側面,也有向前的撞力,控方第一、二證人供稱碰撞導致他們向前剒了一剒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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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犯錯,判刑較重是基於上訴人主動提供利益而非建議分單和預留奶粉等行為[18]。 他在判刑理由書第21段明確指出是上訴人主動向各經理提供利益,裁判官沒有誤解案情,判刑合理。 有報道指,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於本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舉行的「一帶一路訪京團」中,兩名團員包括律師佘英輝及交通安全隊高級助理總監翁繼文被指夜蒲。 《香港01》記者取得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團員律師佘英輝在過往的隨團交流後,在ktv擁著一名女子的照片。 知情人士向《香港01》記者透露,該會每次到內地交流,當完成日間的「正經」行程後,夜間便會到娛樂場所如ktv等,大搞私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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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指出上訴人認罪當日,控方讀完案情後,上訴人原想補充,但被李大律師打斷[9],最終沒有機會提出。 實情是如上訴人誓章所講,他一早向李大律師表明,沒有建議百佳胡經理以分單方式虛報出售奶粉數目,也沒有要求屈臣氏劉經理預留奶粉,他不是煽動者。 休庭時他向李大律師指出以上不符事實的兩點,但李大律師只叫他答「同意」,其餘的爭議李大律師說會向裁判官提出[10]。 如果上訴人在休庭期間堅持爭議案情,他沒有理由這樣回答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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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在休庭前鄭重表示須要補充,但10多分鐘後又怎會突然猶疑,非但不向裁判官提出爭議,反而表示同意案情。 當時,上訴人應十分清楚,李大律師指他只想就求情補充,而非爭議案情,明顯違揹他的意願,上訴人不堅持實令人費解。 佘英輝律師行 李大律師在誓章中指出,早於2014年1月16日已在他的事務所向上訴人讀過控方案情和解釋認罪等情況,上訴人簽署確認 [12]。 認罪當日,李大律師再向上訴人讀控方案情,後者簽署確認同意全部案情[13]。 其次,上訴人要補充關於第二項控罪給「利是」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給百佳張經理買補品。 恢復聆訊後,裁判官再問上訴人是否同意全部案情,上訴人再三表示同意[14]。
佘英輝律師行: 律師樓簡介
佘英輝跑樓梯逃避《明報》記者的追問,當跑到第16層時,終停下回應指,光顧KTV夜店是「律師應酬」。 翁繼文則承認三晚均有光顧一間KTV場所的私人聚會,在場的性感女郎是「表演員」。 基金會晚上八時發聲明指,佘英輝和翁繼文分別辭任該會顧問和附屬會員。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23日(週一)傍晚6時亦發聲明,指譚惠珠辭任該會榮譽顧問一職。
佘英輝律師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廉
佘英輝律師行於2006年成立,於2013年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巿設立代表處。 我們的理念是「取諸社會、用諸社會」。 我們用心聆聽,竭力瞭解客戶的需要、維護客戶的權益、替客戶解決法律上的疑難及糾紛。 [1]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和12(1)條。 第1、2項控罪涉百佳超級市場,第 3項控罪涉屈臣氏公司。 詐騙警報:律師會不時收到關於在虛假的律師行信箋使用偽造的律師行或律師/外地律師的資料,或發放虛假聯繫方式的詐騙網站、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手段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