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極不可能承租涉案單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用露臺。 在這情況下,業主似乎不大可能有違反其不會干擾出租目的之承諾,從而讓租客有權提出終止租約。 反過來說,假如業主在未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把按揭物業出租,業主已違反了有關條款,足以導致銀行收回該物業。 銀行最終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租約可能無法有效保護租客的利益,在這類情況下的租客其實可能成為了侵權者。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儘管租約可能規定租客有責任直接向管理處支付管理費,但這責任僅限於業主和租客之間,對物業經理人或其他共同擁有人不具有約束力。
- 然而,條例第IVA部並不妨礙租客在與業主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終止該租賃。
- 但是,由於業主不是分租租契的一方,該契約只對分租客具有約束力及只可由租客對分租客在合約上強制執行。
- 假若業主有意售賣已出租的物業,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而不是騰空交回管有權)的情況下出售。
- 以上只是對一般法律觀點的初步分析,以及這些原則是否適用於所有案件,將視乎租賃協議的條款和具體的情況。
-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租金金額必須明確或可以肯定地計算出來;否則便有可能因欠缺確定性而告無效。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約,租客須簽署由業主送達並載有該要約的表格AR1,並在首期租賃屆滿前將它送達業主。 如租客在首期租賃屆滿前,沒有通知業主有關次租期要約已為租客接受,則租客須視為已拒絕接受該次租期要約。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有關修訂加強保障分間單位租客免被濫收水費,並已經生效。 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也就是說,新業主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
- 根據其條款,特許權也可以根據合約隨意終止,特許發出人甚至可以拒絕履行特許權。
- 如綜援租戶的租金津貼相等於其單位的全部租金,有關租戶無須每月自行到屋邨辦事處繳交租金。
- 作為租客,我如何纔能夠保障自己,而且節省最多租樓開支?
- 根據具體情況,有些人也可以在地產代理的協助下,用他所提供標準格式的租約來記錄雙方同意的條款,並包括他們希望增加的任何附加條款。
- 假如業主遵守上述條款,銀行即已知悉及同意有關租賃,故即使他日按揭人 / 業主因無法供款(俗稱「斷供」)而導致銀行行使其收回(或沒收)該物業的權利時,銀行亦未必可以強迫租客遷離該物業。
- 如業主與租戶在「保護期」前已就以上事宜達成協議,而雙方共同希望落實的新協議不受《條例》所限制,可於「保護期」內進一步確認雙方就租約內容達成的新書面協議。
- 另外,住宅處所租賃一般含有明訂承諾或按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不得對任何其他住戶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
中轉房屋主要針對受清拆及災害影響的緊急狀況,受影響人士需通過房屋署的「無家可歸評審」,並符合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 1990年代,臨時房屋區開始陸續清拆,而香港政府亦於1997年訂下了在2000年年底之前清拆所有臨時房屋區的目標。 為了繼續提供臨時居所予有需要市民,房委會便需要設置中轉房屋。 中轉房屋主要針對受清拆及災害影響的緊急狀況,受影響人士須通過房署的「無家可歸評審」,並符合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是否一定要經由地產代理訂定物業的租約?
隨著疫情的持續,服務式住宅的租金都下降了,比以前要便宜,不失為租樓的理想選項。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有的單位可以開窗通風,有的房間有洗衣機,可以明火烹飪。 如果符合公屋申請資格,可先入住中轉屋以度過輪候公屋期間。 如果未符合入住公屋資格,則會根據個別情況被安排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或中轉屋。 2000年中期,由於公屋供應比以前供應較多和穩定,所以中轉房屋需求下降,中轉屋出現過剩情況,當局無意興建新的中轉房屋。
因此,縱使一份租約乃經雙方律師交涉才達致共識,仍可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負責人」,負責業主沒有足夠知識或控制權的事項,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有時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是產生自另一租賃的分租租賃。 在這情況下,某項在規管租賃其上的租賃(上級租賃)終止時,亦會摧毀分租租契下的租賃產業權。 就算受規管的次級租賃仍未到期,分租客對業主來說是沒有擁有和佔用物業的法律權利或權益,分租客必須把物業交回。 上級租賃與分租租賃關係的通則(參看「分租」),亦適用於此。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Q1. 業主居於處所內其中一間分間單位,出租該處所的其他分間單位,是否足以獲豁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
外牆乃一垂直的平面,所以不是土地,因此也無從產生土地權益。 大廈外牆的權利及權益擁有人(一般在多層大廈)通常可以發出特許權,容許特許權持有人使用外牆,卻不能把外牆租出。 若有機會要在較短時間內離開香港的人士,應留意在香港典型的住宅物業租約為期兩年,部份沒有中斷租期條款,有些則容許其中一方在第一年後作出通知提早終止租約。 例子三、雙方議定租客可隨時給予不少於30天的通知終止租約,即俗稱的「兩年生約」。 由於租約比條例對租客提供更佳權益,租客無需行使條例所賦予權利,租約的退租條款便得以確立。
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財物扣押乃指根據區域法院就業主的申請而發出的財物扣押令而檢取、扣留及售賣在出租物業內發現的可動產(例如貨物、傢俬或電器等),以清償所欠租金。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沒收租賃(收回物業)並追討欠租
為確立第(2)點,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根據條就任何處所發出的主要用途證明書,可作在視察當日有關處所的主要用途作證據。 基本的租金調整條款會訂明租金每隔 2–3年間重新估算。 該條款通常亦會訂明新的租金由業主和租客協定;而如果在某一日期還未有協議的話,雙方同意由獨立估價師估算新的租金。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VI.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如有疑問,租客在開始進行任何有可能涉及結構性加建或改動的工程之前,應事先通知業主並取得業主的同意,以書面方式為佳。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倘若業主知悉租客有任何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但選擇坐視不理, 業主也同樣有可能被視為容許或批准違反大廈公契。 簽署租賃協議的一方如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簽名外,亦須在租賃協議蓋上其公司圖章或戳印(視乎情況而定)。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簽署租契的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商行最好在其簽名旁蓋上小紅章。 有限公司則須於法定簽署人的簽名旁蓋上公司印章 / 鋼印,並須依據其公司章程細則的要求執行,並附有妥為簽署的董事局書面決議案授權簽署該租契。 然而,如處長已就處所發出「主要用途證明書」,則自該證明書發出的日子起計1年屆滿前,就該處所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租賃」(tenancy)和「特許權」(licence)有甚麼分別?
租客依然有責任在1月1日繳付一整月的租金,而沒有法律規定業主要退還1月16日至31日期間的租金。 如在該規管租賃被終止的日期(終止日期)當日,租客(分租客)沒有交回該分間單位,終止上級租賃的上級業主,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分租客追討賠償。 如上級業主以書面方式放棄追討賠償的權利,有關規管租賃的業主(下級業主)亦可追討。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上級業主向法院申請對該分間單位的管有時,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張貼收回管有通知書。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XV. 沒收按金及其他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的後果
本條款的運作,將無礙於雙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違反本協議所述的協定、規定、條款及條件而引申的權利和補償。 針對租賃通知書的規定,規管租賃與不受條例IVA部規管的其他住宅租賃相比,較為嚴格。 業主就非規管住宅租賃,亦須向署長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CR109表格)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通知書未有獲署長批署亦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的租金。 但是,沒有提交該通知書不涉犯罪,業主可在租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遞交而無需繳費,在其他時交提交則會衍生費用。 舉例來說,有一規管租賃的業主沒有根據條例向租客提供次期租賃,並試圖在完約時趕走租客。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持有銀行「網上理財」或「電話理財」戶口的租戶,可以透過互聯網和音頻電話繳交租金。 請按個別系統的指示,選擇「香港房屋委員會」作為收款商戶,並輸入你的「房署繳費通」卡上的電子繳費租戶號碼。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租戶必須在每月月底三個工作天前繳交租金,以確保該項交易能於當月內完成。 依照民法第440規定[1],房客積欠租金的總額達到相當於兩個月的租金時,如果經過房東催告仍未支付積欠的租金,房東可以終止契約,請房客返還租賃物給自己。 同樣,營運「牀位寓所」,指內有12個或以上根據租用協議已被佔用或擬供佔用的牀位而無獲得相關牌照的任何居住單位,可構成刑事罪行。 假如有關糾紛只涉及金錢問題,而所涉金額不多於港幣七萬五千元,申索人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其索償。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但如租約內並未包含有關禁止租客分租的條款,即使分租單位(或其部分)予其他人的行為並未獲得業主同意,本身亦未必算是違法(視乎租客的分租行為是否違反上述任何政府規例而定)。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由於租賃的效果就是在租期內把物業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因此租客可在租期內猶如業主一樣隨意處置有關物業(但不包括作出非法而導致違反租約的行為),當然也包括把物業分租予第三者。 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要約期」指緊接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的公曆月前的第2個公曆月的期間。 例子:假設次期租賃於2024年1月內的任何一日開始,有關的要約期則為2023年11月的整個月份。 (2)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不得擅自切斷、改動或幹擾任何供整棟大廈使用的水喉或氣喉、電力導管或供水或排水喉管。 否則,業主將要面對風險被租客指控把該些財物據為己有甚至是盜竊。
假設大廈公契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滋擾的事項,租客的另一選擇就是依據侵權法去控告那位鄰居,從而獲得禁制令和幹擾的賠償。 可予註冊但未註冊的文書對就同一物業付出有值代價的任何其後真誠買方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均絕對無效,無論買家是否知悉該續租權。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禁止業主向租客,收取許可項目以外的收費或濫收水、電等指明公用設施收費。 如現正是要約期,而租客仍未收到業主的次租期要約,租客可以考慮聯絡業主,以瞭解他/她是否已發出表格AR1,而表格在送遞過程中被丟失等。 律師草擬的租約,大都能發現更多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項,所以比一般標準租約涵蓋更廣。 立約方如能在正式簽訂租約前認清並處理這些問題,日後出現糾紛的可能性便可大為減低。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中轉房屋
為了禁止租客分租,租約必須有明確條款,禁止租客分租物業(或其部分)予第三者。 業主通常亦會擴大禁止範圍至任何授予特許權或分享/放棄管有或佔用物業的行為。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 執達主任 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如果房客未來仍不繳交租金,房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償欠繳的租金。 處所是否「完全或主要用作『指明處所』」應按常理判斷,並可考慮相關因素,例如相對於整個處所,用作「指明處所」的地方所佔的面積和佔整個業務收入的百分比等。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d) 大廈公契
租戶先登入「房署資訊通」,於首頁點擊「轉數快」並輸入繳付金額。 點擊「選擇儲存二維碼至相簿」,你須允許房署資訊通儲存二維碼到你的相簿; 每個二維碼有效期為15分鐘。 然後,請使用你的銀行應用程式掃瞄已儲存的二維碼並按銀行應用程式指示完成繳款程序。 完成交易後,有關銀行會向你發出確認付款訊息,請查覈並保留有關訊息,以作記錄及日後查詢之用。 租戶須自行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 (例如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電話公司) 及水務監督,終止單位的帳戶及有關服務。
租客有隱含責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物業(即以合理和適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毀(即不破壞/損壞物業)。 不過,此責任僅涉及合理使用物業,並不向租客施加維修物業的責任。 實際上,即使禁止分租的契諾生效及沒有任何其他類型的限制,租客仍然可以自由地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其他人往往聲稱是租客的客人、親屬或朋友)。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從表面上看,與其他人同居、分享佔用或使用物業不屬於「分租」的範圍。 業主、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的相互關係可能涉及複雜的的法律概念和策略考慮。
除了簽署臨時租約外,另一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租客被要求簽署一份名為「租賃要約」(Offer to Lease)的文件,然後再交由業主簽署(即由業主接受有關租賃)。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2025 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立正式租約(即租契 / 租賃協議)之前,可先訂立臨時租約。 簽署這份文件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現實上,很容易就租客是否有權從租金中扣除維修費用引起爭議。 首先,負責進行維修的責任究竟落在業主或租客身上,抑或兩者皆無責任維修並不一定清晰明確。 在普通法下,租客的確可能有權將進行維修的費用與應繳的租金對沖,但若且唯若業主應負上的維修責任清晰明確,而且所涉金額合理又沒有爭議。 要更好保障自身的權益,建議準租客可進行土地查冊以瞭解涉及相關物業已註冊的文書或轇轕。 準租客亦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在訂定租賃協議之前安排實地視察該物業。 如果同一單位有生效中的租約,現有租客在該物業擁有權益。
新租客可能未能在預計租約的起租日進入或開始佔用該物業。 為了支持擬提出之申索,業主應先取得違約的證據/證明(例如拍攝照片),方可採取進一步行動。 有時可能很難從物業管理處獲取證據(例如閉路電視記錄)或要求管理員/鄰居在法庭上提供證據。 不難想像當爭議出現時,業主會有很大誘因否認曾經存在聲稱準許物業用作住宅用途的共識。
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可以同意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 或者,雙方可以通過同意根據當前市況在重新談判後增加/減少租金來繼續租賃。 針對租約加蓋印花的規定,對業主的規管亦較一般住宅租賃嚴格。 就非規管住宅租賃而言,業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簽立租約的人士均有責任繳付印花稅。 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亦不一定成為租客扣起租金的理由。
以中出作為拖欠房租的交換條件: 違反《條例》的罰則
《條例》訂明租戶包括需要對租戶沒有繳付租金負起法律責任的保證人或擔保人。 答案三: 在日常用語中,「裝修」一詞,含有改善、裝璜及美化物業的含意,但未必會包括因使用物業而引致的維修及保養問題,例如修補出現裂縫的牆壁或天花板。 除此之外,一般租約都會列明物業乃以現有的狀況「「現狀」 」 出租,即租客在租賃期開始時已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故除非租約另有所指,D 先生並無權利要求業主裝修物業。 在這方面,這涉及高度複雜和技術方面的考慮,必須諮詢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